公司法對小股東權益特別保護的規定公司法對小股東權益特別保護的規定我國公司法對小股東權利保護作了多項規定:一、允許股東查閱會計賬簿,強化了股東知情權知情權是股東行使一系列權利的前提和手段。公司法第34條明確規定, 股東可以要求 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為平衡股東與公司利益,行使查閱權的股東應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規定,倘若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因此,公司對查閱股東的不正當目的承擔舉證責任。倘若公司無端懷疑,無故拒絕提供查閱,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二、明確賦予股東對公司經營者的索賠權公司法第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 損害股東利益 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倘若控股股東與 實際控制人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上市 公司的股東 遭受虛假陳述、內幕交易于操縱市場之苦的,也有權對不法行為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需要注意的是,倘若公司經營者的失信行為直接損害了公司的利益,間接損害了股東利益,則股東只能為了捍衛公司利益而提起間接訴訟,而不宜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直接訴訟;倘若公司經營者的失信行為同時損害了東公司和股的利益,則股東可以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直接訴訟。三、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的股權轉讓自由更具彈性和效率公司法第72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時不需履行股東會的決議程序,只需股東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從而繞開了股東會無法召開的難題,有利于預防股權轉讓中的卡殼現象。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新公司法第74條規定,公司有義務在轉讓股權后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并明確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這就從制度設計上徹底消除了舊公司法第35條與第38條之間的相互掣肘,從而導致受讓股權的新股東懸在半空之中的尷尬現象。四、首次確認股東的退股權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股東退股的三種情形:(1)公司連續5年不向 股東分配利潤 ,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上述三種情況有可能加大股東投資風險,直接動搖股東的投資預期,因此,反對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倘若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第143條授權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股東有權就存在瑕疵的股東會決議提起無效確認之訴與撤銷之訴公司法第22條將有瑕疵的股東會決議一分為二: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這一規定,既彌補了舊公司法第111條的缺陷,又平衡了股東會決議的合法性與效率性的關系,是防止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的有效措施。有此制度設計,控制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在行使表決權企圖坑害公司和股東利益之前不得不三思而行。六、引入了股東的累積投票權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累積投票權可以幫助小股東"把鋼用在刀刃上",從而促成小股東將其代言人選入董事會和監事會,擴大小股東的話語權,增強小 股東表決權 的含金量,弱化控制股東的話語霸權,平衡小股東與大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七、規定小股東的 股東代表訴訟 提起權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倘若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控制股東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權益,而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又拒絕或者怠于對不法侵害人提起訴訟,則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任何股東、股份有限公司中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此外,新公司法第183條首次確認了出現公司僵局時股東享有解散公司的訴權。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當然,解散公司的救濟手段應當慎用。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法律分析:控股股東表決權的責任:
1、控股股東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關于公司重大事項的決議時,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決議存在瑕疵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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