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股東在全額繳納出資后,就不需額外承擔公司債務,應該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有公司獨立人格否認情形的,股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股東無需承擔 公司的債務 。 2、 有限責任公司 是獨立的法人,有獨立于股東的財產權。對公司所負債務,完全以公司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對公司債務,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股東只要向公司全額繳清出資,都不需要對 公司債務承擔 任何責任。如沒有繳清出資的,應當承擔繼續繳清出資的責任。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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