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董事會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計劃。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職權;2、股東會(大會)表決通過合并決議。公司法規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東會(大會)做出特別決議;3、簽訂合并合同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合并各方必須對合并的形式、條件、支付方式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做出規定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4、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序。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決議后通過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債權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可對合并提出異議。公司法規定,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不清償債務又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5、公司合并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應當于公司合并之后就發生變化的登記事項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被合并的公司應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
第一百八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法律分析:根據最新的信息,并購重組審核時間最短21天可以完成。最長不會超過30天。主要審核環節簡介:受理、初審、反饋專題會。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并按程序轉上市公司監管部。上市公司監管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需要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按規定提出補正要求;認為申請材料形式要件齊備,符合受理條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門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補正材料,或提交的補正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后,上市公司監管部并購監管處室根據申請項目具體情況、公務回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并購重組審核實行雙人審核制度,審核人員從法律和財務兩個角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閱,撰寫預審報告。反饋專題會主要討論初審中關注的主要問題、擬反饋意見及其他需要會議討論的事項,通過集體決策方式確定反饋意見及其他審核意見。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受理部門提交反饋回復意見,在準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以會談、電話、傳真等方式進行溝通。對于并購重組委會議的表決結果及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監管部將于會議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及其聘請的財務顧問進行書面反饋。上市公司監管部履行核準或者不予核準并購重組行政許可的簽批程序后,審結發文,并及時完成申請文件原件的封卷歸檔工作。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 為上市公司收購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和財 務顧問報告的證券服務機構或者證券公司及其專業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或者 違反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或者行業規范、業務規則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采 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 ? 前款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被責令改正的,在改正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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