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費用主要有哪些?
公司由于經營不散宣告破產,進入清算程序時發生的清算費用都有哪些?
公司清算費用包括什么?
破產清算業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后,由破產管理人對破產企業的資產、負債進行清理、登記,并通過資產處置、債務清償、清繳稅款、分配破產財產,了結其債權債務關系,最終由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向破產企業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注冊登記,終結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活動。
公司清算費用是指清算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清算組人員工資、辦公費、公告費、差旅費、訴訟費、審計費、公證費、財產估價費和變賣費等。
公司清算流程是什么?
公司清算的流程依據清算的形式而定,如果是解散清算的,需要成立清算小組,制訂清算的方案,通知債權人等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一個公司申請破產需要多少費用
:申請破產要繳納的費用沒有統一金額規定,要根據你公司的具體情況確定。 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費用: 1、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為根據破產財產金額,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比例減半收取,最高30萬元。 2、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務報酬及相應的清算辦公費用。管理人的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來確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21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21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一)不超過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二)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三)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四)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五)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六)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七)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動范圍內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管理人報酬比例限制范圍,并通過當地有影響的媒體公告,同時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企業在清算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企業在清算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如下:
清算費用是指清算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清算組人員工資、辦公費、公告費、差旅費、訴訟費、審計費、公證費、財產估價費和變賣費等。
破產清算程序:
1、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3、變價
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4、清償
破產財產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二)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5、終結
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結后,管理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二)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
(三)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
(四)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
(五)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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