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清算組織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財產,不僅包括固定資產,還要流動資產;不僅包括有形資產,還包括無形資產;不僅包括債權,還包括債務。在清理后,清算組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作為下一步工作的基礎。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并進行債權登記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為了防止清算組對個別債權人進行優先清償,新法增加規定了在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的法定義務。
三、提出財產估價和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四、分配財產
清算的核心任務是分配財產。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財產的分配順序依次為:(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5)上述四項款項清償完畢之后的公司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取得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貨幣分配、實物分配或者作價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要最大限度保護股東的權益,又要體現平等和公平分配的原則。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照上述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的類型有哪些?
(一)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二)非破產清算
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資產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進行的清算, 非破產清算又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普通清算即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在沒有法院干預和債權人參與的情況下,通過清算人自主自覺的行為進行清算,而特別清算則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通常為清算遇有顯著障礙時或者存在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適用的清算程序。
(三)自由清算
任意清算也稱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東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的清算。此種清算一般沒有先后程序規定,也無論是否能足額清償,不能清償的債權不因清算結束而消滅。任意清算通常適用于人合公司、無限公司。
公司清算的費用有哪些?
清算費用,是指清算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是清算組為開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費用,如公告費、咨詢費、差旅費、辦公費、清算組成員的報酬等,應從公司清算財產中優先撥付。
《公司法》僅僅規定了清算費用應從公司清算財產中優先撥付,并未規定清算費用的認定標準,也沒列舉清算費用的范圍。
不過我國《企業破產法》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條規定:“下列清算費用從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
(一)管理、變賣和分配企業清算財產所需的費用;
(二)公告、訴訟、仲裁費用;
(三)在清算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由于基本理論的相似性,上述兩個文件關于清算(破產)費用規定可以在確定《公司法》第187條第2款所規定的“清算費用”時作參照之用。
因為清算費用的優先償付性,清算費用的支出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所以必須對清算費用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
什么叫破產清算程序?
1.啟動清算程序的機構只能是人民法院
破產清算的性質為法庭內的清算,是司法行為,只有法院才有權啟動破產清算程序,其他任何機構,如立法機構、行政機構、監察機構、仲裁機構都沒有權力對任何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對債務人的破產清算,是法院的專屬司法權。而法庭外的清算則屬于當事人自治的范疇。
2.破產清算程序啟動的原因,是債務人具備破產條件
依照新《企業破產法》第2條的規定,破產清算程序啟動的條件就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應當注意的是,我國新《企業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是企業法人,也就是說對于企業法人才有可能依照破產法中的規定啟動破產清算程序。對于其他的市場主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普通的民事合伙、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只能比照新《企業破產法》啟動破產程序。
3.破產宣告是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標志
世界各國的破產法往往都是采取受理開始主義,即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就意味著破產程序的開始。但是破產案件的受理并不意味著已經進入了破產清算程序,因為在破產案件受理之后,并不一定必然要走破產清算程序,債權人和債務人完全有可能通過和解程序來進行。
企業破產法破產清算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后,法院如受理破產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進行:
1、成立清算組,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3、召開債權人會議;
4、確認破產財產;
5、確認破產債權;
6、撥付破產費用;
7、確定破產財產清償順序并進行清償;
8、破產清算的結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條 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十二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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