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
辦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時應提交的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的規定,在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時應當向該股權所在公司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 3、質權合同; 4、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6、加蓋公章的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 根據規定,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不收費。 其中,出質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加蓋公章); 2、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3、身份證復印件或法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出質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是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 質權人需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或法人的主體資格證明(質權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是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 需要雙方共同簽名或蓋章的文件有: 1、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委托代理人辦理時用)。
股權質押手續怎樣辦理
需要專業的證券從業資格評估公司來評估價值,\x0d\x0a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x0d\x0a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x0d\x0a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經向中介機構(亦可稱之為“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后,該股權質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該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股權質押的情況,從而使該股權質押的事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進而使該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的情況發生,從而為質權人能夠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x0d\x0a\x0d\x0a 但以登記作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仍存在以下問題:\x0d\x0a 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所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一規定對債權人是很不利的。因為如果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還是沒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則對債權人就有利多了。因為如果是由于出質人的原因而沒有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不辦理或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則債權人就可以起訴出質人違約,從而要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這里涉及到物權變動的一個根本性原則——原因(合同)與結果(物權變動)相分離的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權變動中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似乎應該采取更為科學的嚴加區分的態度。這樣,既有利于債權人保護,也避免滋生糾紛。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條改正了《擔保法》的這一錯誤,該條明確指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時起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簿之時起設立。”因此,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x0d\x0a\x0d\x0a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實踐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股權質押登記的渠道不暢。在現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這種質押合同應當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當經過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后,質權才能成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它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于堵塞了訂立質押合同的雙方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兩難的局面,一方面法規要求質權必需登記才能設立,另一方面,法規又不允許唯一的法定機構辦理登記,這無疑是十分荒謬的。這樣的結果違背了同股同權的法律原則,也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x0d\x0a\x0d\x0a 、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特殊規定。\x0d\x0a 從質押的程序來說,首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并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其次,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后,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最后,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x0d\x0a 從質押的目的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于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x0d\x0a 從質押股份的數量上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于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需要哪些資料
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需要以下資料: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九條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二)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屬于出質股權數額變更的,提交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屬于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股權質押需要什么資料
股權質押就是說出資人將自己擁有處分權的股份進行質押的行為,以此來獲得一些融資,在進行股權質押的時候是需要提交一些資料的,那么在法律上股權質押需要什么資料?下面將為您介紹一下 一、股權質押需要的資料都有哪些 1、《股權出質登記申請書》(出質人、質權人簽字或蓋章); 2、出質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制作要求:載明:“與原件一致”字樣,簽名、捺印;1份; 3、出質人所在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無需年檢后)、復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復印所得復印件,加蓋公章;1份);無需組織機構代碼 4、質權人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復印所得復印件,加蓋公章;1份);帶上原件。無需組織機構代碼。質權人為個人,提供第2條所述材料。 5、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要求:(1)粘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由質權企業、出質人簽名或加蓋騎縫章,無需企業法人簽名授權,1份);(2)載明“與原件一致”,并簽名。 6、現場打印出質企業股東出資證明書(1份); 7、股權(出質)合同1份。 二、股權出質登記注冊應提交文件、證件 (一)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 3、質權合同; 4、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6、加蓋公章的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 (二)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2、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 (1)出質股權數額變更的,提交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 (2)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 3、加蓋公章的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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