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的流程是怎樣的
公司破產流程如下:
1、破產申請根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
2、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業破產;
3、成立清算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
4、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清算組正式成立;
5、審計、評估審計、評估機構對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和企業的財產價值,為下一步的財產處置提供依據;
6、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7、召開債權人會議由于公司破產清算;
8、注銷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撤消。
申請破產需要的資料如下:
1、書面破產申請;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
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人民法院以書面裁定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如下:
1、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又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不予宣告破產條件的;
2、企業被依法終結整頓的;
3、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綜上所述,公司宣告破產是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的,需要由法院宣告破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什么是破產清算程序?
一、企業破產清算是什么意思
企業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二、破產清算的程序是什么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注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三、企業破產的特點是什么
(1)它必須是實際存在的事實狀態。
(2)它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事實狀態。作為破產原因的法律事實,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是復合的。
各國關于破產原因的立法通例,是采用單一規定,即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唯一原因。而破產法第2條第1款采用了復合規定和單一規定并存的方式。
破產程序基本內容有哪些
我們知道企業由于經營或者其他原因,發生企業無法經營,就會有可能申請破產,企業破產是有一些程序的,那么破產程序基本內容有哪些,相信不少人會有疑問,接下來,我就這個問題為大家整理相關的資料,希望能幫助到您。 破產流程是指從啟動破產程序到破產程序終結的一系列程序。在這個過程中,參與者包括法院、債務人、債權人和管理人,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破產申請與受理。破產申請是指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的行為,這是破產程序啟動的標志。在收到破產申請之后,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法院受理申請后,應同時指定管理人。
2、債權申報,是指債權人在破產程序開始之后向管理人呈報自己享有的債權以參加破產程序的行為。 3、債權人會議,由債權人組成,對破產程序中的某些事項進行表決,并對管理人進行監督。 4、重整,這是新破產法參照國際先進立法模式引進的新制度,重整的開始既可以是在破產申請之后,也可以由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不是必經環節) 5、和解,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債務人延期還債、減免債務等協商而達成的協議。和解也可以在破產申請之后,或由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而開始。(不是必經環節) 6、破產宣告。債務人即可能因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后由于資不抵債而被宣告破產,也可能因為重整程序終止或者和解失敗而被宣告破產。7、破產清算,法院在對債務人進行破產宣告之后,即由管理人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分配。 8、破產終結。破產終結即可能由于破產清算完畢而導致,也可能由于重整的結束或者和解協議的執行而導致。 相關知識一、什么叫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二、破產清算的基本程序 在提出破產申請后,法院如受理破產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進行: 1、成立清算組。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應當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 3、召開債權人會議。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請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4、確認破產財產。破產財產指用以清償債務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已作為擔保物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應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 5、確認破產債權。破產債權指宣告破產前就已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并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開清償的可強制性執行的財產清求權。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產前成立的有關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該項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6、撥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序中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7、破產財產清償順序。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破產清算的結束。經過上述破產清算程序后,清算組應當編制破產清算結束報告,并出具清算期內的各種報表連同各種財務賬冊,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后,報授權部門審批。經批準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輸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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