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金托管
基金托管是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辦理清算交割、復核審查凈值信息、開展投資監督、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職責的行為。
負責基金托管的機構被稱為“基金托管人”,屬于基金運作參與主體的當事人之一。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其中,商業銀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需要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包括什么
一、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包括什么
1、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2)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并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3)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
(5)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業績報告,提供基金托管情況,并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托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條
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二、基金托管人的條件是什么
1、設有專門的基金托部門
2、實收資本不少于80億元;
3、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4、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5、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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