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重組后的債務的處理方式如下:1、被兼并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搞好產權界定。2、兼并雙方共同提出可行性報告,征求被兼并企業債權意見并征得主要債權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須通過董事會或股東會議形成決議。3、就兼并的有關事宜,通過召開職代會征求雙方企業職工的意見。4、兼并雙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資產債權債務擔保的處置辦法及職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內容進行協商,達成兼并意向性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 公司分立債務 的歸屬有以下兩種:(一)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 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與債權人有債務歸屬約定在分立前債權人得知公司即將分離后,可以與公司就債務承擔達成協議,約定債務由其中一家公司償還或者其他償還方式。這種情況下債務的承擔與法律規定略有不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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