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證券交易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
(三)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
(四)職能范圍;
(五)會員的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八)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十)資本和財務事項;
(十一)解散的條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3年,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一)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二)。經營下列其中一項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三)經營下列業務中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五)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
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30%.
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證明;出資中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2014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公司的行為,防范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第三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權利,占用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資產,損害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國家鼓勵證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依法開展經營方式創新、業務或者產品創新、組織創新和激勵約束機制創新。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證券公司的創新活動規范、有序進行。第五條 證券公司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發行、交易、銷售證券類金融產品。第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機制。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證券公司的有關情況通報機制。第二章 設立與變更第八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公司法》、《證券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第九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30%。
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證明;出資中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在證券公司經營過程中,證券公司的債權人將其債權轉為證券公司股權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有3名以上在證券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滿2年的高級管理人員。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設立時,其業務范圍應當與其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合規制度和人力資源狀況相適應;證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經其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其財務狀況、內部控制水平、合規程度、高級管理人員業務管理能力、專業人員數量,對其業務范圍進行調整。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境內分支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前款所稱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是指規定下列事項的條款:
(一)證券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證券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三)證券公司對外投資、對外提供擔保的類型、金額和內部審批程序;
(四)證券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證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本條第一款所稱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是指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證券公司下屬的非法人單位。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事先告知證券公司,由證券公司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認購或者受讓證券公司的股權后,其持股比例達到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5%;
(二)以持有證券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其他方式,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的股權。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的股權。證券公司的股東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持股5%以上和以下的區別
關于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2)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的。
(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4)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證券公司股權變更比例不到5%,但屬于以下情形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和程序報我會審批:
(一)因股權變更導致股權受讓方持股比例達到5%以上的;
(二)因股權變更導致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條例規定:股東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5%時,要進行權益披露,在披露期間要停止交易。之后,每增持或減持5%也要做相應披露。 西方發達國家,由于股權分散,持股超過5%的股東,實際上就是大股東了,他們對公司具有較強的影響力,所以,持股5%以上的股東,絕對是屬于上市公司內部交易的知情人員。在中國,股權集中度比較高,但就目前A股上市公司的持股情況而言,雖然很多持有5%以上的股東,屬于十大股東,但是其影響力不高。很多機構投資者僅是做財務上的投資,其實并不干預上市公司的運作。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5%以上的股東是有權要求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至于上市公司披露哪些信息,就得看上市公司自己了。當然從投資者保護來說,5%的規定,個人認為還是比較合理的。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出現以下情況有披露義務:每增減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增持后導致所持股份達到20%或30%,以及增持股份導致控股上市公司、在持股30%以上后繼續增持的,均有告知上市公司的義務。同時,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規定:對于股改前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每減持限售股份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既然你都做出公告披露通知上市公司作為重大知情權人了,你就有權利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你也理所應當屬于內幕交易的知情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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