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的違規行為有哪些?
我國證券市場有哪些主要違法違規行為:\x0d\x0a證券市場讓法違硯行為是指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和管理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從事證券的發行、交易、管理或街其他相關活動中,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僵擊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行為。\x0d\x0a(1)證券欺詐行為。指在發行、交易、管理或者具他相關活動中發生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x0d\x0a①內幕交易。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漏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的行為。\x0d\x0a②操縱市場。指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x0d\x0a③欺詐客戶。指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登記、清算機構及證券發行人或者發行代理人等在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以及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愿、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x0d\x0a④虛假陳述。指行為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具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等事項做出不實、嚴重誤導或者有重大遺漏的陳述或者誘導,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投資決定的行為。\x0d\x0a(2)其他違規行為。證券市場違規行為還有其他多種表現形式。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違規行為還會出現新形式,呈現新特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常見的其他違現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x0d\x0a①擅自發行證券。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未經批準”既包括根本未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包括雖提出申請,但山了不符合條件或者其他原因未經批準;還包括批準后發現不符合條件,又予以撤銷的:以及個按照批準的方式、范圍、額度等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x0d\x0a②為股票交易違規提供融資及透支交易,為股票交易迷規提供融資是指證券經營等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為股票交易提供融資的行為。透支交易又稱信用交易,是指證券經營機構以鼓勵或默許的方式,允許投資者透支購買證券或延長交割時間,然后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x0d\x0a③上市公司違規買賣本公司股票。指上市公司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回購、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x0d\x0a④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募股資金用途。指上市公司根據招股說明書募集到資金后,未經法定程序。將所募資金改變用途,挪作他用的行為。\x0d\x0a⑤銀行資金違規人市。指銀行為了追求高額利潤,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他人的股票申購、交易提供融資的行為。
證券市場禁入情形規定
法律分析:《證券市場進入規定》第三條規定了下列8類禁入情形:1.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的;2.從業人員等負有法定職責的人員,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規定的義務,并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受到特別嚴重損害;3.在報送或者公開披露的材料中,隱瞞、編造或者篡改重要事實、重要財務數據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或者組織、指使從事前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4.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并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獲取違法所得等不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5.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五年內曾經被執法單位給予行政處罰2次以上,或五年內曾經被采取身份類禁入措施的;6.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6.對于新規實施前發生的應予證券市場禁入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證券市場進入規定》 第三條 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一)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三)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四)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五)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證券公司股權管理,保護證券公司股東、客戶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第三條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資質優良、權責明確、結構清晰、變更有序、公開透明的原則。第四條 證券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長期投資理念,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權事務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遵循審慎監管原則,依法對證券公司股權實施穿透式監管和分類監管。第五條 根據持股比例和對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證券公司股東包括以下四類:
(一)控股股東,指持有證券公司50%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雖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證券公司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主要股東,指持有證券公司2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持有5%以上股權的第一大股東;
(三)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
(四)持有證券公司5%以下股權的股東。第六條 證券公司設立時,中國證監會依照規定核準其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證券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證券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股權,不涉及前款所列情形的,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股份轉讓系統)發生的股權變更不適用本款規定。第二章 資質條件第七條 持有證券公司5%以下股權的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自身及所控制的機構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重大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的情形;沒有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調查或處于整改期間;
(二)不存在長期未實際開展業務、停業、破產清算、治理結構缺失、內部控制失效等影響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項;
(三)股權結構清晰,逐層穿透至最終權益持有人;股權結構中原則不允許存在理財產品,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情形除外;
(四)自身及所控制的機構不存在因不誠信或者不合規行為引發社會重大質疑或產生嚴重社會負面影響且影響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對所投資企業經營失敗負有重大責任未逾3年的情形;
(五)中國證監會基于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通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取得證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不適用本條規定。第八條 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二)不存在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50%的情形;
(三)不存在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50%的情形;
(四)不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五)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第九條 證券公司的主要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二)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財務狀況良好,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資產負債和杠桿水平適度,具備與證券公司經營業務相匹配的持續資本補充能力;
(三)公司治理規范,管理能力達標,風險管控良好;
(四)開展金融相關業務經驗與證券公司業務范圍相匹配,能夠為提升證券公司的綜合競爭力提供支持;
(五)對證券公司可能發生風險導致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制定合理有效的風險處置預案。第十條 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二)入股證券公司與其長期戰略協調一致,有利于服務其主營業務發展;
(三)對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推動證券公司長期發展有切實可行的計劃安排;
(四)對保持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和防范風險傳遞、不當利益輸送,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
股東不能執行的行為有哪些
股東不能實施以下行為:
1、不按照章程規定的時間、出資類型進行出資;
2、抽逃出資、虛假出資;
3、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4、其他不能實施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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