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需要具備的什么內容?(公司章程是什么)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3-04 09:32:51

急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總則

急需1999年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第十條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立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八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六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行使職權。
  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七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七十一條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俠淼募鄹袷展浩涔扇ǎ?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立
  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應包括哪些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應包括哪些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章程范本、僅供參考)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公司法》,自愿集資入股組建本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住所 ,郵政編碼 。
  法定代表人 。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出資額。
  第五章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參股比例
      
      
      
      
      
      
  第七條、本條應包括的內容,由公司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按下列內容選擇一部分或全部擬定。
  注冊資本中以實物出資的,公司章程中應當就實物轉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規定,以工業產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工業產權轉讓登記事宜做出規定,公司應當于成立后半年內輸有關過戶手續、工業產權轉讓登記手續,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注冊資本中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公司章程中應當就非專利技術的轉讓事宜做出規定,公司成立后一個月內,非專利技術所有人與受讓人(公司)應當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注冊資本中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中應當就土地使用權事宜做出規定,公司應當于成立后半年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八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和監事;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其它權利。
  第十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部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每 人民幣為一個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 個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先例委托書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本章程第十四條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規定事項所作出的決定,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其成員 名,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委派產生)。其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
  董事會任期限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應對所議的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其中股東代表 名,職工代表 名。監事會召集人為 。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也可由股東委派產生),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時,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六) 其他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議制度。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后于第二年 月 日送交各股東。
  財務會議報告包括下列會議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一條、公司營業期限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 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四)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 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三十三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股東共同協商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持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此章程范本擬定本企業章程。章程必須打印,不得涂改。
  還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參考這里
  http://www.wxlawyer.com/readnews.asp?newsid=2932

公司法中章程規定是怎么規定的

公司法中章程規定是怎么規定的
一、公司法中章程規定是怎么規定的
1、公司章程,就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的范圍、還有經營管理制度等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的及活動的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
【公司章程】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二、公司章程如何設立
公司章程設立如下:
1、先區分公司形態,明確您所開辦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這兩者在公司章程制定上還是有較大區別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內容主要記載在《公司法》第25條當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記載在《公司法》第82條當中。您可根據公司的性質來選擇章程的內容。
2、章程內容要符臺法定要求,主要內容應全面具備:我國《公司法》第25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框架結構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都是起草章程時不可缺少的,每一項內容都應當根據實際制定出來。
3、對一些特別事項要在章程中明確規定:例如,在公司成立后,在向其他公司投資或者提供擔保時,是由董事會決定還是由股東會作出決定,都應該在章程中加以明確規定,以免日后說不清楚而導致糾紛。如果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的職權范圍,也應在章程中有明確規定,章程上對執行董事職權的記載,是以法律形式對執行董事的授權,執行董事也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該由執行董事辦的一定要在章程中明確規定,不可無權,也不可越權,一切都按規矩辦事,公司才能正常運營起來。
4、有些內容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規定:即《公司法》對有關問題作出了統一規定,但叉允許公司章程對此作出不同的規定。
5、不可照搬照抄: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公司成立很關鍵的一個環節,制定章程不可有快捷的想法,更不可把別人的章程拿來照搬照抄。每個公司的經營范圍、股權結構、管理方式等情況均有不同,特別是關于對外投資、擔保,以及是按股權表決,還是按人數表決,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安排,照抄照搬很容易導致章程與自己的公司對不上號,給實際執行造成困難。
6、由專業人員起草:章程內容比較繁多,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更略顯復雜。因此,章程不是任何一個人都可以起草的。在此建議,無論是成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都應委托專業人士根據實際情況起草,起草好了公司章程,公司運營才能更加穩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法律主觀:

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是由全體股東制定。對此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如果日后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也是需要經過股東會同意的,法律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決議的表決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客觀:

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什么?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須具備的由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制定的,并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與活動的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是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的全體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效力1、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是公司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2、公司章程具有法定的效力,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該規定為強制性條款,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排除。三、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相關推薦:

最高額保證法律依據(民法典后保證最高額擔保的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本金要求)

車輛抵押貸款(汽車抵押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國有企業設立的資料(國有企業注冊條件)

怎么注冊公司流程(公司注冊流程及需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