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沒有上限。設限的是公司的發起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下列的條件: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的規定;發起人制訂公司的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并且需要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同時還規定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際慣例。如果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一則發起人太少難以履行發起人的義務,二則防止少數發起人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對發起人的最高限額則無規定的必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東人數沒有限制,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時的發起人人數是有限制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而且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法律客觀:《 公司法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