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增發是利好還是利空
對于流通股股東來說定向增發應當是利好的消息。定向增發對于上市公司有著非常明顯的優勢,有可能通過注入優秀的資產整合上下游企業等方式,給上市公司帶來立竿見影的業績增長的效果,也有可能會引進戰略投資人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并且因為我們國家規定,股票增發的發行價格不能夠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價格的90%,因此定向增發能夠大大的提升上市公司每一只股票的凈資產。
投資人需要注意定向增發同時降低了上市公司每一只股票的盈利,因此定向增發對于相關公司的中小型投資人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好的情況可能會發生漲停,如果不好的情況可能會發生跌停。
投資人判斷股票增發之后好與不好的標準也是增發實施,是否能夠真正的增加上市公司每一只股票的盈利能力,以及在股票增發的過程當中是否侵害了中小股東的投資利益。還有就是在股票定向增發的過程當中,有股票價格操縱的行為就很有可能會形成短期利好或者利空。
擴展資料:
增發就是股票增發的簡稱,股票增發配售只能是已經上市的公司通過,對于指定的投資人,比如說大型的公司股東或者是機構投資人,再或者是全部的投資者額外發行股份籌集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增發股票的發行價格一般也都是發行之前某一個階段的平均價格的某一個比例。
上市公司特別是銀行類的企業,價格應對的較低。銀行每年每股盈利較高。現金分紅比較高。股息有時是超過銀行和國債的利息,對于這種配股和增發新股,市場上一般解讀為利好,其實際意義配股是折價發行,利好極為明顯。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股票增發
企業上市有啥好處
公司上市的好處:1、可以募集到資金。募集到的資金一般不用還,是通過發行股票募集到的資金;2、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財富大幅增加;3、公司上市后有利于公司形象的提高,上市公司更容易獲得社會的信任,更容易獲得市場的認可,更容易獲得用戶的認可;4、公司可以獲得更大的市場,有利于公司的發展。
公司上市的具體好處表現如下:
1、公司首次上市可以籌集大量資金,上市后有再融資的機會,為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資金來源;
2、可以促進企業建立規范的管理機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不斷提高經營質量;
3、股票上市應符合嚴格的上市標準,并通過監管機構的審查。企業可以上市,是企業管理水平,發展前景,盈利能力的有力證明;
4、股票交易信息通過報紙、電視臺等各種媒體不斷向社會公開,擴大了公司的知名度,提高了公司的市場地位和影響力,有助于公司樹立產品品牌形象,擴大市場銷售;
5、通過股票期權等方式實現對員工和管理層的有效激勵,有助于公司吸引優秀人才,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提高企業的發展潛力和后勁;
6、股票的上市流通擴大了股東的基礎,使得股票的交易流通量更高,股票的自由交易也可以使股東在一定條件下更方便地兌現投資資本;
7、公司獲得上市地位有助于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增強金融機構對企業的信心,方便公司從事銀行信貸等業務;
8、上市后股價的變動形成了對公司業績的市場評價機制;
9、企業發行上市,成為公共企業,有助于企業更好地承擔社會責任。
將經營公司的全部資本等額劃分,表現為股票形式,經批準后上市流通,公開發行。由投資者直接購買,短時間內可籌集到巨額資金。
融資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也就是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采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
公司籌集資金的動機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進行。我們通常講,企業籌集資金無非有三大目的:企業要擴張、企業要還債以及混合動機(擴張與還債混合在一起的動機)。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
融資可以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直接融資是不經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其融通的資金直接用于生產、投資和消費。間接融資是通過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如企業向銀行、信托公司進行融資等等。上市融資就是通過上市來融通資金。
優點:
(1)所籌資金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沒有還本壓力;
(2)一次籌資金額大;
(3)用款限制相對較松;
(4)提高企業的知名度,為企業帶來良好聲譽;
(5)有利于幫助企業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特別對于潛力巨大,但風險也很大的科技型企業,通過在創業板發行股票融資,是加快企業發展的一條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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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并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
【上市公司的定義】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條
【特別事項的通過】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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