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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的決議存在哪些情形,可以主張決議不成立?(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四種情形)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3-05 11:34:45

公司決議不成立的四種情形

公司決議不成立的四種情形具體如下:
1、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2、公司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3、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4、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注銷公司的流程如下:
1、登報,在公司清算期間即可登報公示,需要在當地工商局認可的報紙進行登報;
2、注銷社保,社保局會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欠繳情況;
3、自公司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公司需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稅務注銷,先注銷國稅,再注銷地稅;
4、到工商局辦理公司注銷備案;
5、到公司開戶行注銷公司的開戶許可證和銀行基本戶等其他賬戶;
6、應當到公司印章登記的公安機關注銷掉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
注銷公司需要的資料: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并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并加蓋公司公章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同時,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公司作出的公司解散決議或者公司解散決定。如果公司是被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登記機關撤銷的,還應提交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文件;
4、經過確認的清算報告。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報告需經股東會確認,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報告需經股東大會確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報告需經股東確認;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報告的確認文件;
6、清算組成員《備案通知書》;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8、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綜上所述,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上簽名、蓋章的除外;公司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第五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股東決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情況下股東會決議無效:
1、股東會決議剝奪股東獲取紅利權的無效;
2、股東會決議扣減股東股份的無效;
3、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根據相關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均可以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而不是僅限于股東。判斷誰能作為股東會決議無效訴訟的原告時,一個最重要的標準是必須是決議內容的利害關系人,如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起訴請求法院宣告決議無效的訴訟時效法律并未進行規定,意味著起訴決議無效并無訴訟時效限制。
股東會決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依職權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使股東會的決議無效,那么至少要滿足以下情形: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會會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華律網咨詢專業律師。
一、股東會決議無效有哪些情形
1、股東會決議一般都是經過正規股東會議所決定的,如果股東會決議無效,那么要滿足以下幾種情形:
(1)無權處分股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股東會作出關于轉讓股東的股權的決議,持有轉讓股權的股東本人未出席股東會,也未表示同意轉讓股權,股東簽名為偽造的情況下,股東會決議應為無效。因為股東會干涉了股東依真實意思對表決事項發表意見的權利,侵害了股東的股東權益,屬于違反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股東會會議中涉及的部分股東簽名均被他人冒用,且未得到股東的追認,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股東會決議無效;
(2)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權的流通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時,公司法賦予了不同意轉讓的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股東會沒有通知股東股權轉讓事宜,沒有向未接到通知的股東公開股權轉讓的合同內容,未接到通知的股東不了解轉讓股權的條件,致使其未表明對股權轉讓的態度,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此情形損害并剝奪了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違反了法律規定,該股東會決議應為無效。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以公司章程為準;
(3)違法修改公司章程條款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公司法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條款更大的自由度,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章程可以隨意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會決議對章程條款的修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股東會決議無效。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東會選舉權等股東權利、違反股東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的規定、違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決權的規定等,作出上述相關內容的股東會決議均為無效;
(4)違法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股東享有的合法資產收益是公司紅利。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具體到資產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的公司紅利。而用于分紅的利潤,則是公司存續期間所有者資產權益中唯一脫離于公司經營資產之外、歸于股東個人的財產權益。現實生活中,公司以補助、醫療補貼或發放實物等多種形式,通過股東會決議程序,將公司財產私分給股東的情形,常常存在于經過企業改制、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內。無論上述何種形式,均是為股東謀取利益,變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為,該行為貶損了公司的資產,使得公司資產不正當流失,侵害了公司職工的財產權益,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也可能損害了部分股東的利益。此種情形的股東會決議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
(5)超越股東會職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公司的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一旦進行權力劃分,則其后果是一個機構不能篡奪或者干預其他機構行使權力,故此,如果股東會超越其職權,則決議無效。比如股東會決議免收控股股東對公司的欠款,則超越了股東會職權,在未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股東會決議無效。再比如,如果股東會決議先給股東預設競業禁止義務,再預設違背這項“非法”義務的賠償金強加給股東,均是違法的,受到該決議侵害的小股東有權主張決議內容無效,不受決議的約束;
(6)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股東會中資本多數決為原則,其合理性在于根據不同的議案,形成可變性的多數派。但如果多數派股東行使表決權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多數股東信任義務原則,形成侵害少數派股東、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決議,其所作決議為濫用資本多數決的決議。故此,判斷所作的決議是否濫用資本多數決的關鍵是衡量主張決議無效者的利益與因決議效力維持所確保的多數派股東的利益。濫用資本多數決的決議,因違反禁止權利濫用和誠實信用原則,屬于違反強行法規定的行為,應認定決議無效。從實務來看,利用資本多數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比如要求某類股東撤回部分出資,減少其持股比例;或者擅自增資,損害小股東的利益;或者違反同股同權原則。當然,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具有極強的包容性,可以作為股東會決議無效類型的兜底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決議的無效或被撤銷】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有:
1、股東會議未實際召開,股東會決議又未得到所有股東追認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2、未取得有效代理權限代表股東參加股東會議行使表決權,又未得到股東追認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3、股東會決議上非股東本人簽字,且本人也不予認可股東會議決議內容的,股東會議決議無效。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我國《 公司法 》并未明確規定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情形。但按照我國民法的相關理論,“作出股東會決議”這一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其成立的條件為: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其中3項條件屬于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詳見本函“無效股東會決議的判定”部分)。因此,除3項條件外,“作出股東會決議”這一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符合主體適格(即由股東會作出且在股東會權限內)、意思表示真實(即真實意思表示是作出股東會決議)的條件。 根據上述條件,司法實踐中,不成立的股東會決議主要有以下兩類,共五種情形: (一)主體不適格的股東會決議 1、未召開股東會作出的股東會決議(法律規定可以不召開的除外) (1)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2)法律規定的含義 根據上述《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職權的方式為召開股東會,未召開股東會而形成股東會決議的,應當認定為并非股東會在行使職權,而是股東個人在行使職權。當然,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屬于例外情形。 因此,除有限公司的股東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外,其他情形要作出股東會決議,必須召集股東會(但股東會的召開形式不一定為面對面會議)。若未召集股東會的,該等股東會決議作出的主體實際并非公司的股東會,應當認定為不成立的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實際支持了該觀點。其認為未召集股東會而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無效,是由于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未成立的股東會決議當做無效處理,該類決議的性質實際是未成立的股東會決議。 2、并非股東會作出的股東會決議 認定一個會議系股東會的基本標準為: (1)股東會由符合法律規定和 公司章程 約定的人召集; (2)意思表示應當為召集股東會而非其他。 在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進行決議時,股東行使權力參與決議權應當根據大會全體人員的意見進行表決。不成立的決議將會作為無效,不去執行。股東大會的召開也是尊重全體股東的意見,實現公平公正,促進公司重大決定的合理性以及有效實施。會議內容也應當提前進行準備。

法律客觀:

《 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02【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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