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必須由董事嗎
不一定。有限公司,即 有限責任公司 。 根據《 公司法 》第45條、第51條和第5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要設董事會,成員為3到13人,股東人數教書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要設監事會,成員不少于3人。但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成立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嗎
成立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嗎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依據第2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在50這個數字內考量,一般至少股東人數在25以上,才能視為股東人數較多,而股東人數在25以下,都應視為“股東人數較少”。
擴展資料:
認定公司是否屬于“規模較小”,雖然《公司法》沒有具體規定,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2月19日制訂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中對中小企業的標準給予了明確的界定,足以參考。
《公司法》中的公司“規模較小”至少應符合《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中關于中小型企業的界定標準。
根據《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第4條的規定,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建筑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董事會嗎
有限公司不是必須要設立董事會的。根據《 公司法 》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 有限責任公司 ,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 公司章程 規定。董事會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豆痉ā返?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嗎
有限責任公司不一定要設立董事會。
有限公司不是必須要設立董事會的。根據《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人數為3至13人。即公司法對董事人數設定了最低限額和最高限額。公司在確定董事人數時,主要應考慮以下兩點:第一,公司業務的需要。一般來說,資本和業務規模大,技術問題復雜的,當然需要較多具有專門知識和管理經驗的董事進行決策;反之,則以少數董事為宜。第二,由于董事會為合議制機關,所以董事人數以單數為宜。否則,將有可能出現因表決權票數相等而相持不下的情況,不利于董事會的正常運轉和公司經營的順利開展。此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人數的確定,在形式上,還要求必須記載于公司章程以內,否則將導致公司章程的無效。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確定,但每屆任期最多不得超過三年。不過,董事任期屆滿后,可以連選連任。關于董事的任期,首先董事的任期不宜過長。董事的任期過長,則監督職能就會削弱,會造成董事的專斷和擅權。但董事的任期也不宜過短。董事的任期過短,又會造成董事無法完成其企業發展中長期構想,無法充分施展其才能。一般來說,董事的任期以適中為宜,即以三至四年為宜;其次,董事可以連選連任。如果董事任期屆滿后,選任機關對其職務的履行給予信任股票,董事當可連續選任。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推薦: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問題(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內幕交易罪(內幕交易行為的構成要件)
企業改制的概念(什么是企業改制)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騙取出口退稅罪量刑標準)
挪用資金的定義(挪用公款怎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