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職責和權限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會的職權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等。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于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于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的職責有
法律主觀: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減少注冊資本 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客觀:
《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會的職權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也不是任何大小事都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而是由公司法對股東會的職權作出規定,明確股東會的職權范圍。這樣作出規定有兩層意思:一是確定有哪些職權是專門屬于股東會的;二是確定股東會在哪些范圍內行使職權,防止越權行事,甚至濫用職權,影響公司機制的正常運轉,比如公司的具體業務,股東會就不應直接干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法定職權有下列十二項: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2.修改公司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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