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屬于什么林地
法律主觀:
一、公益林所有權歸誰
公益林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的。《森林法》無限定公益林的概念,但限定了各種林木采伐的具體限定,請查看該法第三十一條的限定。森林法第三十一條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限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分別情況,分別采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并在采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三)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采伐。
二、公益林利用途徑
1、積極鼓勵與生態公益林主導功能密切的利用方式,如科學考察、定位觀察、試驗研究、科普教育、種質標本采集、生態旅游、物種與遺傳基因保存和自然遺產留存等。
2、有條件地允許利用林下多種資源進行非木質資源開發。
3、嚴格控制對公益林的采伐更新,嚴格禁止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采伐、撫育和改造活動。
4、對公益林的利用以及公益林區進行的 工程建設 ,必須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同步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三、公益林能否流轉或轉讓
應該可以的。不屬于不準辦林權證的范圍內。申請審查受理勘驗公示登記造冊發證規定:國家、集體、單位和個人經營管理,權屬明晰且依法取得林權證書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以依法流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生態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不改變生態公益林性質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資合作、出租的方式,發展林下種養業和森林旅游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轉
(一)權屬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
(二)未經依法登記并取得林權證書的
(三)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
(四)已依法抵押的林木、林地, 抵押權 人未書面明確表示同意流轉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限制流轉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流轉的。家庭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的剩余期限國有及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轉期限不得超過70年。
林地屬于什么土地性質
林地是一種農用地,是指生長喬木、竹子、灌木和沿海紅樹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的綠地,以及鐵路、公路、河流和溝渠的道路和草地保護林。林地分為六個二級類:林地、灌木林、稀疏林地、未形成林地和苗圃。
林地,是指成片的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蓋的土地;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防護林等各種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四十八條 公益林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下列區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應當劃定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頭匯水區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兩岸、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三)重要濕地和重要水庫周圍;
(四)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防風固沙林基干林帶;
(六)沿海防護林基干林帶;
(七)未開發利用的原始林地區;
(八)需要劃定的其他區域。
公益林劃定涉及非國有林地的,應當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協議,并給予合理補償。公益林進行調整的,應當經原劃定機關同意,并予以公布。國家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地方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灌木林地屬于什么用地
林地屬農用地的一種。
農用地是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土地利用分類中的一級分類。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包括畜禽飼養地、設施農業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養殖水面、可調整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田坎、曬谷場等)。
林地是森林的載體,是森林物質生產和生態服務的源泉,是森林資源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森林法》規定,林地是指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在進行經濟效益評估時主要是對各類型林地面積及其價值進行評估。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登記。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和毀壞森林、林木、林地。
第三十八條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第十七條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以下簡稱集體林地)實行承包經營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轉讓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八條公益林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下列區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應當劃定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頭匯水區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兩岸、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三)重要濕地和重要水庫周圍;
(四)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防風固沙林基干林帶;
(六)沿海防護林基干林帶;
(七)未開發利用的原始林地區;
(八)需要劃定的其他區域。
公益林劃定涉及非國有林地的,應當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協議,并給予合理補償。
公益林進行調整的,應當經原劃定機關同意,并予以公布。
國家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地方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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