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證明方式是什么?
一、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以紙面或無紙化的股票為出資證明,既可以采取記名方式,也可以采取無記名方式,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二、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區別
1.股東的數量不同。世界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規定3O人的)。因為股東人數少,不一定非設立股東會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注冊的資本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公司依據生產經營性質與范圍不同,其注冊資本數額標準也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注冊資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2)以商業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額高于上述規定者,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我國《公司法》規定為1000萬元,對允許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限額可以高于1000萬元,如批準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3.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4.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股票不可以公開發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募集設立向社會籌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并上市交易。
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組織機構的權限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權限較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復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因此,股東會使用的權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會的權限較集中。
7.股權的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股票。
8.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設立程度復雜,并且要定期公布財務狀況,相比較難于操作和難于保密。
股權轉讓時股東資格如何確認
通過與公司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并辦理股權交付和登記手續,也是當事人取得股東資格的一種方式。對于因股權轉讓人或股權受讓人的股東資格發生的爭議,應堅持以股東變更登記為基本標準,尊重股權實際轉讓事實的原則。
1.公司對股權轉讓有審核是否合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可視為公司對股權轉讓和受讓人股東資格的確認,對公司及其股東均有約束力。
2.若受讓人已事實上承受了轉讓方的出資額,實際上已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行使股東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但公司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應該尊重事實,尊重實際已存在的法律關系,認定受讓人具有股東資格,并責令公司將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
3.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屬于行政管理行為,僅是對當事人已經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加以確認,是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不影響受讓人股東資格的取得。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根據工商登記確定股東的,公司以及股權轉讓人和受讓人不能對抗第三人。
4.若股權轉讓合同約定以辦理完畢工商和(或)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手續為股權轉讓生效條件的,未辦理完畢工商和(或)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股權的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仍應認定轉讓人為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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