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撤資是不需要清算的,清算是公司破產或者解散時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另外,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是不得隨意撤資得,公司法禁止股東抽逃出資,是為了維持公司資本的相對穩定性。如果股東想撤資,只能通過轉讓股權或者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股東退出清算的具體流程如下列所示:
1、根據規定股東不可以進行直接的撤資,如果股東想要退股的話,需要通過股權轉讓、公司的減資或者公司的清算的方式來進行。如果公司需要清算的話,首先需要調查公司的財產狀況然后進行清理。清算組需要根據債權人的申報以及調查清理公司財產的情況來作為編制公桐戚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以及債權、債務目錄的依據;
2、制訂清算的方案,編制完成公司財務的會計報告之后,清算組應該制訂相應的清算方案,對債權和清償債務的收取做出具體的安排;
3、公司的清算方案需要經過股東會議的確認或者相關部門的批準,股份制的公司需要向股東毀輪物大會提交清算的方案,股東大會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應該交給股東會通過。因為違法而破產或者是解散的公司進行財產清算,其清算的方案需要經過其主管機關的確認;
4、清算組在制作清算的財務報表時如果發現存在尚未償還的債務,并且公司沒有能力來償還這筆債務,清算組應該立刻向當地管轄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纖液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需要明確的是,企業公司的股東是不可以直接撤資的,如果股東想退股,可以通過股權轉讓、公司減資或者解散公司進行清算等等方式加以實現。清算是公司在破產或解散時的法律程序,通過股權轉讓、公司減資是不需要通過清算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1、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及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可知,公司可以在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以及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等等情況下解散公司,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2、特殊情況下股東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的規定予以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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