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人數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主要類型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責任有限公司兩類,而設立公司的時候,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而符合人數的股東是條件之一,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人數?下面由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人數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人數規定是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規定的人數”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人數規定是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包括哪些人
董事會的成員有:
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
工作。
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
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陸螞手董事副董事長具體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早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物鉛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成員構成是什么
在一些公司,一般都會有董事會以及董事會的成員,那么對于董事會成員的構成都是有相關規定的,通常董事會成員有多少個人?職責是什么等等,所以我們都要了解清楚,接下來就由整理的關于董事會成員構成是什么的相關內容。一、董事會成員構成是什么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組成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 (2)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 (3)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4)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5)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 (2)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3)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4)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二、董事會成員的職責是什么 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具體執行。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批準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并作出決議; 6、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并決定其獎懲。三、董事會成員構成人數是多少 1、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 2、《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3、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兩個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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