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決議無效的情形
公司法董事會決議無效的情形有:
1、股東會決議要求股東以個人財產償債;
2、股東會偽造股東簽名損害股東實體性權利形成的決議;
3、股東會選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兼任監事的情形;
4、股東會決議直接選定董事會中的公司職工代表的情形。
提起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情形
公司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因此形成的決議,此即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在公司法司法實踐中,可提起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情形主要有:
1、會議召集人不適格;
2、會議通知或公告瑕疵;
3、非股東或非股東代理人參與表決;
4、決議未達法定最低表決權數;
5、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同樣,若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關系人亦可向人民公園提起確認無效或撤銷之訴。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由于股東會資本多數決的先天缺陷,多數股股東的意志總是處于支配地位,少數股股東的意志對公司的決策難以產生有效的影響,因而在大股東的強權下,股東會決議就很容易出現因程序瑕疵和內容瑕疵而導致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在此情況下,利害關系股東為維護自身權益,就可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和撤銷之訴。董事會決議亦如此。
董事會職責: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有:制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會議記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副董事長具體執行。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公司決議公告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決議不成立的法定情形有:
1、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
2、公司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
3、出席會議的人數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五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效力
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的無效。此條規定在于宣示法律的原則,不是創立新的無效規則。即不論任何決議、協議或者私人行為,只要與法律相抵觸的,確定沒有法律效力。 1、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法院予以撤銷。 以上是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
公司法股東決議無效的情況是什么?
我們大家都知道國家對于公司方面是有 公司法 作為規定的,每一個股份制公司一般都是有股東大會的,股東大會對公司的作用是一個決策的作用。公司法當中股東決議無效的情況往往都是以為股東作出的決議是違反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所以說不具有法律效力。 股東會決議的無效,是指股東會決議作出以后,因其內容違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無效。”《 公司法解釋 四》第一條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均可以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而不是僅限于股東。判斷誰能作為股東會決議無效 訴訟 的原告時,一個最重要的標準是必須是決議內容的利害關系人,如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起訴請求法院宣告決議無效的 訴訟時效 法律并未進行規定,意味著起訴決議無效并無訴訟時效限制。 股東會決議的撤銷,是指股東會決議作出以后,其程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 公司章程 約定,或者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約定,股東可以起訴請求撤銷該決議。《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法解釋四》第二條規定:“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起訴撤銷決議的原告必須在起訴時是公司的股東。起訴撤銷決議有訴訟時效限制,必須在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起訴,否則會因超過時效而無法勝訴。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的股東會決議都會被撤銷,如果僅僅是輕微瑕疵,并不會對會議的目的和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則可能無法撤銷。 股東會決議的不成立,是指股東會決議并不是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股東會的意思表示。《公司法解釋四》第五條對決議不成立的情形進行了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根據《公司法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決議的利害關系人均可以起訴要求法院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且《公司法》及司法解釋并未規定起訴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的訴訟時效,因此起訴決議不成立也沒有訴訟時效限制。 公司股東決議無效往往是因為決議違反了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這是我們國家的公司法當中明確說明的。股東大會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作用就是決策的作用,所以說對于決策我們一定要依法進行決策,不能違反我們國家法律,否則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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