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職責是什么
董事長的職責是什么?接下來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一起來看看吧。
1、主持和召開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決議的貫徹落實;
2、主持董事會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召集董事會召開董事會會議;
3、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4、主持企業的重大決策,依據需要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或者決策層會議,做出決策;
5、審查和批準企業的財務報告,對企業的重大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組織討論和簽訂公司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與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6、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年度經營目標和利潤指標;
7、負責對企業的高層人員的考核和監控,對其提出聘任、獎懲建議,并報董事會批準;
8、組織討論和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等。
董事長又被稱之為董事會主席,是一家公司的最高領導者,統領董事會。董事長也是董事之一,由董事會選出,其代表董事會領導公司的方向與策略。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董事會,董事會成員5-19人。
公司職位
1、小公司職務包括總經理、銷售經理、生產部長、技術部長、采購主管、品質主管、、財務主管、人事行政主管等;
2、中等公司職務有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經辦主任、銷售部長、銷售經理、銷售業務員、財務部長、會計主管、出納、人事行政部長、人力資源主管、行政主管等。
3、大型公司分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集團公司的職位包括總裁、副總裁、總裁助理、總裁辦主任、人力資源總監、銷售總監、技術總監、財務總監、生產總監等,較大分公司職位與中等企業相同,小分公司的職位與小型企業相同。
并且包含以下部門:行政部、財務部、質量管理部、營銷部、營運部、技術部維修部門、人力資源部、客戶服務部。
董事長的職責就介紹到這里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董事會職責
董事會職責制定公司的戰略規劃、經營目標、重大方針和管理原則董事會職責主要包括:(1)制定公司的戰略規劃、經營目標、重大方針和管理原則;(2)挑選、聘任和監督;;經理人員,并掌握經理人員的報酬與獎懲:;(3)協調公司與股東、管理部門與股東之間的關系;(4)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的職權也受到三個方面的限制:(1)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無關的活動;(2)董事會不得超出股東授與他們的權限范圍行事;(3)股東大會的決議如果與董事會的決議發生沖突,應以股東大會的決議為準,股東大會有權否決董事會決議以致改選董事會。提副總程序一般是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提名,董事會通過。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的崗位職責是什么
法律分析: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應當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董事會有什么職責?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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