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定有哪些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一般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一)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中國式股權激勵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 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 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
(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
(二)回購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準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并、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 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如何做股權激勵
在早期創業的時候,公司要對股權激勵有一個整體的規劃。由于公司人數少,工作狀態比較清晰,激勵對象的選擇以及授予數量可以按照激勵對象的重要性及貢獻程度來決定。
等公司到了成長期或中后期,則需要用科學的方法去計算激勵的數量以及行權成本。常見的方法是按“職級體系”分權重計算。根據職級的登記,同時考量崗位重要性和在職時長,最終給出授予數量。當然這僅僅是一個依據,更多其實還是要考慮到公司是否有上市計劃。
從激勵工具的選擇上來看,未上市企業一般都會選擇期權,這是因為股票期權在實際操作中是最靈活的,少部分公司會同時授予期權和限制性股票。企業上市后期權和限制性股票有逐漸替代和轉化的過程,股票期權越來越少,限制性股票占比越來越高。
股權激勵機制需要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量體裁衣,并與后續企業選擇的上市路徑相配合,才能最大程度上發揮股權激勵的效果。
股權激勵方式
常用的股權激勵方式如下:
1、股票期權。是允許激勵對象在未來條件成熟時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的權利;
2、限制性股票。當業績目標達到后則公司將一鎮神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無償贈與或低價售與激勵對象;
3、股票增值權。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享有在設定期限內股價上漲收益的權利;
4、分紅權/虛擬股票;
5、股權激勵是對員工進行長期激勵的一種方法,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
法律依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第十四條
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授予的股權總量,應結合上市公司股本規模的大小和股權激勵對象的范圍、御型虧股權激勵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間合理確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租鄭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股權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1%以內。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權,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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