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是如何召開的?
股東大會作為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這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
股東大會召集流程
一、股東大會通常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召集,除此之外,獨立董事有權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
二、監事會和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或者自行召開股東大會。
三、具體流程
1、獨立董事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董事會應當在受到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時或者不同意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的,應當在做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不同意召開的,應該說明理由并公告。
2、監事會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董事會應該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的,應當在做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不同意召開,或者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未作出書面反饋的,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上市公司股東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董事會應當在收到請求后的10日內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的,應當在做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不同意召開,或者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未作出書面反饋的,前述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前述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對于監事會或者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上市公司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如何有效運行
股東大會召開流程如下:
1、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
2、確定時間地點: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3、公司臨時提案: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4、表決與通過: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采用會議表決方式,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多數以上通過;
5、形成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召開股東會議的要求:
1、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綜上所述,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大會召開流程
股東會議召開流程有:
一、股東會的發起程序:定期股東大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發起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發起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二、股東會的通知: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應當由董事會發出。通知方式應當采取書面的方式,通知內容,開會通知應當包括開會時間、地點,同時還應該包含開會擬審議的具體內容。
三、股東大會的主持:一般情況下股東大會的召開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主持的,由全體董事推舉其中一位董事主持。
四、股東大會的表決:股東大會的表決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作出,章程沒有特殊規定的,一般事項的表決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五、股東大會的記錄:股東大會的內容應當形成書面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表決內容和表決結果,然后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全體股東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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