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協議有效嗎?
分公司簽協議有效。
分公司簽署合同也是有效的,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可以簽訂合同,其具有簽訂合同的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合同后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如下: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設立分公司材料清單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分公司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7、分公司的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批準文件、證件;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8、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9、分公司名稱申報核準材料。
綜上所述,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明白總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到當地工商部門查詢其工商注冊資料并實地考察其公司情況,確定其真實性。核實訂約人是否經其所在公司授權委托,查驗其授權委托書、介紹信、合同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能不能對外簽署協議合同
分公司是否可以對外簽訂合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登記的分公司屬于“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其他組織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從而成為合同主體。
《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所以這里明確,一是分公司可以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獨立營業,具有獨立締約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后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
分公司可以簽合同嗎
法律主觀:
分公司可以簽合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分公司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屬于分支機構,分公司經登記后,可以合法的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包括直接對外簽訂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分公司負責人有權簽署合同嗎
法律主觀:
分公司負責人有權簽合同,但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果分公司沒有獨立的營業執照的話,需要有總公司的授權還有總公司法人代表的簽字,這份合同才算是有合法的效益,只要合同一旦簽訂,總公司確認,那總公司就需要承擔一切的法律責任。如果有營業執照,分公司負責人可以自行簽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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