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程序有哪些
公司破產清算程序有:
1、由董事會成立清算組,逾期未成立的,由人民法院成立;
2、清算組通知申報債權,核算財產和債務,并制定清算方案;
3、執行清算方案。按照法定程序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破產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清算組織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財產,不僅包括固定資產,還要流動資產;不僅包括有形資產,還包括無形資產;不僅包括債權,還包括債務。在清理后,清算組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作為下一步工作的基礎。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并進行債權登記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為了防止清算組對個別債權人進行優先清償,新法增加規定了在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的法定義務。
三、提出財產估價和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四、分配財產
清算的核心任務是分配財產。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財產的分配順序依次為:(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5)上述四項款項清償完畢之后的公司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取得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貨幣分配、實物分配或者作價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要最大限度保護股東的權益,又要體現平等和公平分配的原則。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照上述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的類型有哪些?
(一)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二)非破產清算
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資產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進行的清算, 非破產清算又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普通清算即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在沒有法院干預和債權人參與的情況下,通過清算人自主自覺的行為進行清算,而特別清算則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通常為清算遇有顯著障礙時或者存在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適用的清算程序。
(三)自由清算
任意清算也稱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東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的清算。此種清算一般沒有先后程序規定,也無論是否能足額清償,不能清償的債權不因清算結束而消滅。任意清算通常適用于人合公司、無限公司。
公司清算的費用有哪些?
清算費用,是指清算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是清算組為開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費用,如公告費、咨詢費、差旅費、辦公費、清算組成員的報酬等,應從公司清算財產中優先撥付。
《公司法》僅僅規定了清算費用應從公司清算財產中優先撥付,并未規定清算費用的認定標準,也沒列舉清算費用的范圍。
不過我國《企業破產法》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條規定:“下列清算費用從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
(一)管理、變賣和分配企業清算財產所需的費用;
(二)公告、訴訟、仲裁費用;
(三)在清算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由于基本理論的相似性,上述兩個文件關于清算(破產)費用規定可以在確定《公司法》第187條第2款所規定的“清算費用”時作參照之用。
因為清算費用的優先償付性,清算費用的支出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所以必須對清算費用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
企業破產清算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成立清算組。 二、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 三、破產財產分配。 四、清算終結。 五、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一百二十二條 管理人于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
企業破產清算程序有哪些?
當今社會競爭十分激烈,尤其是公司與公司之間,這些情況也導致了有的小型公司無法生存而最終破產,公司一旦破產,就會進入清算程序,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破產清算。那么企業破產清算指什么呢?大家有興趣,可以跟隨律霸小編閱讀下文。
一、企業破產清算是指什么
企業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
清算組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二、破產清算的程序該如何走
1、成立清算組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應當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
3、召開債權人會議
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請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4、確認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指用以清償債務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已作為擔保物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應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
5、確認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指宣告破產前就已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并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開清償的可強制性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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