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登記管理規定
為規范公司注冊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注冊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基本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司指依本規定程式設立,所稱公司指依本規定程式設立,所稱公司指依本規定程式設立,有獨立財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承擔經濟責任的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業務的經濟實體。
公司是法人,董事長或經理是法人代表。
第三條 公司登記管理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條 開辦公司必須向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
全國性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
個體經營者不得單獨申請成立公司。
第五條 開辦公司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公司章程;
二固定的生產經營或服務場所;
三與生產經營或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自有資金應占一定的比例,銀行貸款不能視作自有資金和設施;
四與生產經營或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五健全的財務制度;
六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
第六條 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地址;
二宗旨;
三經濟性質;
四注冊資金數額及來源;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六組織機構和法人代表姓名;
七利潤分配形式和勞動報酬的分配辦法;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七條 生產性公司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于十萬元。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于二十萬元;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于十萬元。咨詢、服務性公司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于五萬元。
以弄虛作假等手法,虛報自有資金來源者,取消其登記資格。
第八條 公司的生產經營或服務范圍,應與其注冊資金、裝置條件、技術力量相適應。在符合國家法律、法令規定的情況下,經核準登記,可以一業為主,兼營其他。
第九條 公司申請登記,必須提交下列檔案或檔案副本:
一公司籌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登記書。
二 *** 、 *** 授權部門或主管部門的批準檔案。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公司,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三公司章程。
聯合經營的公司還必須提交聯營各方依法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書。
四財政部門、銀行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
五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名單和身份證明。
公司申請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行業,應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的專項批準證件。
第十條 公司名稱按《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進行登記管理。
關聯法規:
第十一條 申請成立總公司,必須填報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機構的設定情況。分公司向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時,應提交在其總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的證明檔案。沒有分公司的,不得成立總公司。
第十二條 公司申請登記,其注冊資金,除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經批準者外,應與實有資金相一致。登記費按注冊資金總額的千分之一交納,注冊資金超過一千萬元的,超過部分按千分之零點五交納。
第十三條 公司合并、分立、修改章程和變更主要登記事項,經批準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公司停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歇業登記,繳銷營業執照。
關聯法規:
第十四條 凡國內公司在外國地區開辦各類公司或分公司的,必須持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的批準檔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條 公司開業、歇業和變更名稱、地址,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表企業登記公告。
公司經核準登記后六個月內未開展經營業務的,視同歇業。應辦理登出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公司經核準登記開展經營后,應于每年二月底前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資金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辦理年檢注冊手續。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公司遵守國家法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輕重,按《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第 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經登記擅自開業的;
二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虛報或謊報注冊資金和公司主要負責人身份以及其他登記事項的;
三擅自改變已核準登記的名稱、地址、注冊資金、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以及其他登記事項的;
四不按規定提交資金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辦理年檢注冊手續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關聯法規:
第十八條 從事經營性業務的各類“中心”的登記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注冊公司去哪里注冊?
注冊公司應當去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根據我國《工商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法律依據
《工商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營業執照和店名不一樣可以嗎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營業執照名稱和店鋪名稱不一樣是可以的,但是經營的東西需要是在營業執照范圍以內的東西,不要超出范圍了。
【法律依據】:《工商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工商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第二章 登記管轄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國務院授權投資的公司;
(三)國務院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投資或者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四)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五)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其他公司。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公司;
(三)國務院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或者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記的公司。第八條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記,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第三章 登記事項第九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企業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第十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第十一條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章 設立登記第十四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審批。第十五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決定核準的,應當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第十六條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第十七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六)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九)公司住所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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