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可以勞務出資嗎
可以。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分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企業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合伙人(該處指的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企業法第64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擴展資料
第十七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八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伙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合伙企業可以勞務出資嗎
合伙企業可以勞務出資嗎可以。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分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企業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合伙人(該處指的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企業法第64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擴展資料
第十七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八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伙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嗎?為什么?
普通合伙人可以使用勞務出資。我國法律規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有:
1、貨幣出資;
2、實物出資;
3、知識產權或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權利出資;
4、勞務出資。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簡稱為GP。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與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6)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法律依據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16條對合伙人出資的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以勞務出資。從規定可以看出,合伙人的出資形式較《公司法》規定股東的出資多了“勞務出資”。
什么可以以勞務出資
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勞務出資只限于在特定企業類型中。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普通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
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
2、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伙企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企業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休、死亡、自愿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伙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伙財產。
5、利益共享。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內容
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在合伙企業成立時,合伙人應首先訂立合伙協議(又叫合伙契約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質與公司章程相同,對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合伙企業名稱(或字號)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
(4)合伙企業的設立日期;
(5)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伙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
(9)付給合伙人貸款的利息;
(10)付給合伙人的工資;
(11)每個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資本;
(12)合伙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伙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伙企業終止以及合伙財產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事項。
基本特征
合伙企業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伙企業由各合伙人組成
2、合伙企業以合伙協議作為其法律基礎
3、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屬于合伙關系
4、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解散時,合伙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
1、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伙企業所欠稅款
3、合伙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則按協議中約定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如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則平均分配股東利潤。
類型
有限責任合伙企業
在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的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特別新增了“有限責任合伙”,這是根據現實需要作出的法條更新。
所謂有限責任合伙,在合伙企業法里稱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這是上個世紀90年代以后,國際上出現的一種新的責任形式。它主要適用于專業服務機構,比較典型的就是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有限責任合伙解決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在這些專業人員執業當中,如果某個或者幾個合伙人,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債務時,這些責任人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沒有責任的合伙人,僅以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為限來承擔責任。這樣有助于這些采取合伙制的專業服務機構不斷地擴大規模。這也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為適應國際經濟形式,從專業服務機構的發展需要上考慮,而采取的一個重要舉措。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根據《合伙企業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至第五節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與其他形式的比較
1、有限責任合伙不是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之外的一種獨立的合伙形式(至少在目前的法律中不是的),而是普通合伙中的一種特殊形式,這個從其專業名稱上也能看出來;
2、有限責任合伙與有限合伙聽起來好像很相似,而且在債務承當上面好像也有相同之處,但是,既然他們都不是一個合伙類別的(合伙就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兩個類別),在法理上肯定有本質區別的,一定要注意這中間的微妙差別;
現僅就債務承擔作一詳細解釋。有限責任合伙的債務承當比有限合伙更加靈活、合理。具體來講,有限合伙是有限合伙人承當有限責任,無限合伙人承當無限連帶責任,這樣一來,債務承當很固定,但不能很好的體現誰致錯誰承當的責任理念,并且不區別是否是故意帶來的債務;而在有限責任合伙中,是誰致錯(強調故意致錯)誰承當無限責任(如果是多人致錯,就是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只用承當有限責任,如果是非故意帶來的債務,是由全體合伙人承當無限連帶責任的;
3、由于有限責任合伙債務承當的靈活性,也帶來一個嚴重問題,如果一個合伙人故意致錯給企業帶來債務,現在法律規定是他一個人承當而非整個企業或者多人,這樣的話對債權人的保護就不力,因此,法條中又指出,有限責任合伙要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就是為的在那一個合伙人不能償債時,能夠對債權人有所保護。
設立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
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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