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受理期間公司注銷了
勞動仲裁受理期間公司注銷了,勞動仲裁委員會,告知沒有主體沒有辦法仲裁,告知我他們出裁決書,叫我到法院起訴原法人和股東,難道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變遷訴訟對象提交法院么,要老百姓自己出去找律師么?或者自己寫訴狀。自己不會寫,自己承擔高昂的律師費。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責任。勞動仲裁過程中公司注銷,仲裁申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出具仲裁結果,然后變遷訴訟對象向法院起訴,向相關組織或個人追討勞動報酬。
法律分析
勞動爭議主體即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勞動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如果在勞動爭議過程中企業已進入清算階段,則勞動者應將清算組作為爭議的主體。清算組可以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如果已經清算完畢,那么勞動者可以將接收清算資產的股東列為被申請人申請仲裁。法律會盡可能的保護每一個公民的權益都不受到損害,所以即使公司已經破產或者是注銷,都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的。企業已破產仍然需要清償債務,大部分情況下是通過破產清算來對公司資產進行變現之后償還債務。公司注銷是指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被其它公司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不續、或公司內部解散等情形時,公司需要到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過程。公司的注銷證明需要到公司登記機關開具,一個公司宣告破產或者被其他公司收購時,要去原來的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終止公司法人的資格,公司注銷登記應該在本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拖欠工資公司注銷了怎么辦
法律主觀:
公司注銷但拖欠勞動者工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優先清償所欠職工的工資。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沒有清算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股東或者清算組成員承擔責任,支付拖欠的工資。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仲裁開庭前公司注銷了怎么辦
法律主觀:
《勞動 人事爭議 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 申請勞動仲裁 后公司注銷了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 公司法 》187條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 清算 費用、職工 工資 、 社會保險 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 公司債務 后的剩余財產, 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給股東。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勞動仲裁期間公司注銷怎么辦
勞動仲裁期間公司注銷怎么辦勞動仲裁期間公司注銷的解決辦法如下:
1、勞動者可以申請變更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讓股東履行判決書;
2、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確認勞動關系需要以下證據: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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