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破產無力償還債務怎么辦
依據《企業破產法》申請人民法院破產重整,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或者已經撤銷、歇業無力償還債務,主辦單位(可在工商注冊檔案中查到)在兩種情況下承擔償債責任,一是該企業不具備法人條件的,開辦單位應承擔全部責任;二是該企業注冊資金不實的,開辦單位在注冊資金差額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二、追究出資方的責任
企業開辦時出資方一般有開辦單位、股東、合伙人等。如果出資者已足額投入,則以企業資產承擔債務,不另外追究投資者責任(合伙人除外)。如果出資者沒有出資、出資不足或抽逃資金的,應在出資差額范圍內追究其償債責任。
三、追究擔保人的責任
企業債務如果有擔保人的,應追究擔保人的責任,列為共同被告。企業注冊資金不實的,還應追究注冊資金擔保人的責任。
四、追究承包人的責任
《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關于承包企業在承包時發生的債務糾紛如何確定訴訟主體和承擔責任的問題:對具備法人資格的鄉鎮、街道集體企業在實行風險承包期間發生的債務,債權人起訴的,可按以下辦法處理:
1、發生訴訟時,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該企業為訴訟當事人承擔責任,承包人可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糾紛按照承包合同另行處理。
2、發生訴訟時,原企業倒閉已無財產清償債務或者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約定,承包人對企業負有責任的,可以原承包人為訴訟當事人。企業的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單位未經法定程序接收了企業財產的,也應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并在接收的企業財產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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