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
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一、正面回答
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況包括:
1、剝奪股東獲取紅利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2、扣減股東股份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3、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二、分析詳情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 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 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三、股東會決議需要多少股東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四種情形有哪些
一、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四種情形有哪些
1、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四種情形有:
(1)會議召集人無召集資格;
(2)會議未通知或公告到相應人員;
(3)表決不通過或無表決權的參會人員通過的決議;
(4)決議內容不合法或違反公司章程。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公司未召開會議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股東會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股東會可以行使的職權有: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四種情形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可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這種情形是指公司股東會會議根本沒有召開,公司股東的集體意志并沒有通過股東會體現出來。由此而“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實質上僅代表了違反規定的個別股東的意志,自然不能對其他股東產生約束力。
由于并未真正形成真實的股東會決議,也就無須討論_假決議的效力問題,直接認定為決議不成立。
二、股東會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
股東表達意見的主要方式,就是在公司的股東會上針對議案行使表決權,如果股東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那么此決議事項則未代表股東的意思表示,因此決議不成立。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法律、章程的規定
出席股東會議的人數和表決權比例達到法定最低標準,才能符合會議本身成立的要件,否則下階段的表決程序就沒有合法正當的基礎,股東會決議也就無法成立。
此情形主要有:未通知股東,使得股東不知會議召開而未出席;進行了通知,但股東不愿出席:該股東根本不具有股東身份;股東無實際表決權,僅有表見的代理權;超越被授予的代理權限進行表決等。
四、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
股東會議表決結果未達通過比例,是指表示投票表決時,贊成的股東表決權數達不到法定或章程規定的比例要求,那么該決議就不能代表公司意志,亦不符合“資本多數決”的原則,故決議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 第五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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