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對董事的人數有何要求
法律主觀: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人數為五至十九人,并且應當為單數。因為董事會是按照人數表決。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夠召開董事會。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公司法關于董事會人數規定是什么?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一、公司法關于董事會人數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 《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并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二、董事會具體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股東會屬非常設權力機構,股東們只有在會議召開時才行使自己權利。因而當公司重大事項需要股東會決策時,必須通過會議的形式。而股東們又分散于各地,董事會有義務召集各股東參加股東會會議。召集股東會有兩種情形:一是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定期地召集;二是遇到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請求召開股東會會議時,董事會必須召集。董事會的產生,是應股東們通過選舉控制董事會進而間接控制公司的需要。董事會的活動必須代表股東的利益。為了讓股東們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及時調整方針政策,董事會有義務將自己的經營活動及公司情況向股東會報告。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股東會的決議是股東意志的集中,決定著公司的發展方向。決議一旦形成必須得到落實,但由于股東會不直接親自去執行自己形成的決議,而是由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會落實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是董事會據以執行業務的指導方針。董事會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執行。股東和監事會有權監督和檢查董事會執行決議的情況。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董事會是公司法人代表,全權領導和管理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在股東會議決定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指導下,董事會有權安排公司生產、銷售等經營計劃,有權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方式,有權確定公司資產流向,向其他公司或生產經營單位投資。但董事會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不得超越股東會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否則屬越權行為,由此帶來的損失由董事會承擔。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董事會對公司的管理內容十分廣泛,涉及生產、技術、勞動、設備、物資供應、財務等。特別是財務管理,運用價值形式對公司整個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綜合性管理,是董事會的主要職責。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是董事會財務管理的內容之一。財務預算是對公司財務收入和支出的計劃,而決算則是對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關系到公司資金安排是否合理,使用是否恰當,關系到資金的利用率,故董事會應當切實、科學地編制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并提請股東會審議批準。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這也是董事會對公司財務管理的內容之一。公司的利潤分配主要有兩大部分,公積金和股利。公積金又包括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積金。利潤分配除法定公積金比例固定外,其余的由董事會制訂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積金以及股利的比例和分配的具體形式。利潤分配直接涉及到公司、股東、生產者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董事會應制訂詳細的方案,請股東會批準后方能進行。為了維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當公司經營出現虧損時,公司在利潤分配之前首先要彌補虧損,由董事會制訂虧損彌補的方案,經股東會同意后實施。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直接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穩定性、股東和債權人權利義務的變化,因而公司一般不得隨意增資或減資。為了擴大公司生產規模,或者鞏固公司的財政基礎,或者適應市場變化,公司確實需要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董事會應該提出詳細的方案,包括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之原因、目的、方式、額度、用途以及后果、補救方法等,確保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利益得到維護。董事會提出增資或減資方案后,經股東會審議批準,修改公司章程中注冊資本條款后,才能實施。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涉及許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極其復雜,處理不好,影響多方利益,故首先應由董事會擬定進行上述重大事項的具體方案。以公司的合并為例,若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各方公司董事會應就合并后公司的名稱、合并的條件等擬定詳細的方案,交由本公司股東會決定,經股東會決定后可將決議交付對方董事會,雙方進行合并活動。未經股東會審議,不得擅自進行合并,簽訂合并合同。 任何公司的發展必然會依靠股東的投資,同時董事會也對于公司有著很關鍵的作用,因為董事會是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發展方向,在《公司法》中對于股東會的人數規定有詳細的數字說明,現在省公司的董事會規定人數不能超過13人,股份有限公司人數不能超過19人。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人數為多少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人數為多少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董事會成員如何產生?
1、公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
2、公司董事會由若干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一名、董事若干名
3、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屆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大會決議可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4、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提名;由達到公司普通股份總額3%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為候選人提交會議選舉。
5、 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屆股東大會追認。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及待遇與其他董事同等。
董事會行使職權包括哪些?
1、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公司的機構設置;
4、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培養股本、擴大股份認購范圍,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債務政策及改造公司債券方案;
7、決定公司重要財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8、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終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審批公司的行政、財務、人事、勞資、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2、聘請公司的名譽董事及顧問。
13、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董事會做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5、6、7、8、10的決議時須由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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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組成人員
我們要知道設立一家公司不是并不簡單,不管是經營還是發展都是需要按照一定規章制度。在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必須建立董事會,董事會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那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組成人員呢?以下就是整理的內容。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組成人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必設的業務執行和經營意思決定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1-2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責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批準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并作出決議; 6、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并決定其獎懲。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制度內容 1、會議次數 董事會以會議形式作出決議,必須召開會議才能發揮它的功能,因此要保證召開會議的次數,防止因長期不召開董事會會議而削弱董事會的作用,甚至使董事會虛設。所以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因實際需要多開會議不受限制。 2、會議通知 每次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如果屬于是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3、會議主持人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如果董事長不能主持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主持。 4、會議法定人數 董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因為董事會成員人數是有限的,所以以全體董事人數為基數,只有在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時會議才能召開,否則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太少,而使會議的代表性、權威性大大降低。 5、會議決議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這是對決議程序的嚴格規定。必須以全體董事人數為基數,而不是以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為基數,這樣就有必要的代表性,有利于決議的實施。 6、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會是公司的集體決策機構,對公司內部事務進行討論,董事之間相互交換意見,因此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這里表明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本人不能出席時,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不得委托非董事人員代理出席。 7、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這就是董事和記錄員要對會議記錄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有虛假的記載。 以上就是整理的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組成人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責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制度內容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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