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以下情況,合伙人可以當然退伙:1、合伙人沒有生命特征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2、合伙人資金長期不足,不具備相應的償債能力的;3、合伙人受到法律或者合伙協議的約束,喪失合伙人資格的;4、人民法院已強制執行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當然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合伙人的當然退伙,就是指因某種特殊的、客觀的情況的發生導致無法繼續合伙而退伙。
以下情況,合伙人可以當然退伙:
1、合伙人沒有生命特征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2、合伙人資金長期不足,不具備相應的償債能力的;
3、合伙人受到法律或者合伙協議的約束,喪失合伙人資格的;
4、人民法院已強制執行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
5、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未能一致同意其轉為有限合伙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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