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注銷后簽的合同無效,因為公司注銷后已經喪失了法人民事法律主體資格,不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公司注銷后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公司注銷一般不影響 合同的效力 。公司注銷之前應當依法清算,清償公司債務。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的,負有清算義務的公司股東、董事、 實際控制人 應當對 公司債務承擔 相應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無效。公司在注銷后便喪失了民事主體資格,所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不存在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簽訂合同是個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所以被注銷后的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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