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服務內容
勞務派遣服務內容
1.人員招聘:我們建立廣泛的招聘渠道,根據用工單位的需要,分析崗位應符合的條件,對招聘人員進行職業能力測評,以滿足用人單位對人員素質的要求;
2.入職手續:用工單位面試、錄用后,派遣公司將組織新入職員工和在職員工進行體檢,辦理相應的入職手續;
3.簽訂合同:在用人單位和派遣方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后,派遣方將組織與被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注明用工單位的名稱和崗位,以明確勞動關系;并和用工單位簽訂《勞務協議》及《崗位責任書》以明確勞務關系,確保用工單位、派遣員工以及派遣公司三者之間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4.檔案管理:包括人事檔案存檔、招工備案、人事檔案接轉、檔案調轉、檔案續存、終止手續等;
5.福利保障:為派遣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包括社會保險的開戶、繳存、增減、轉移、續存、醫療、生育、工傷費用的申報和報銷等。住房公積金的開戶、繳存、增減、轉移、提取等;
6.代發工資:根據用工單位考勤情況,代發勞務人員工資,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社保公積金等費用;
7.勞動糾紛:提供勞動爭議咨詢及解決方案;員工爭議調解;處理勞動爭議仲裁;
8.不定期培訓:根據派遣單位的性質和要求以及工作中出現的不足,對派遣人員進行相應的培訓;
9.定期回訪:定期對用工單位和派遣人員的合作情況進行跟蹤回訪。???????????????????????????勞務服務都包括哪些范圍???????????????????????????????????????????????????????????????勞務服務包含以下服務:
1、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指的是能夠為人們生活提供的服務,比如:飲食、理發、旅店、影院、劇院等.這些勞務服務生產和消費是同時發生的.
2、生產服務
生產服務,指的是為生產和再生產過程提供的服務,它是生產過程在流通過程的繼續.如:運輸、保管、包裝、維修等.這些勞務服務也是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同時發生.
3、其他服務
由于勞務的部門、行業或職業的性質不同,產生的服務所起的作用也就有所不同.有些服務能滿足人民精神生活的需要,如:藝術和旅游等;有些服務與生產過程直接發生聯系,如:科學技術應用于生產過程,商品的分類、包裝和保管屬于生產過程在流通領域的繼續.????????????????????????????????????????????????????????????????????????????????????總結:通過勞務派遣這一模式,我們企業可以靈活地使用派遣人員,方便人事管理,以此降低用工成本,減少勞動糾紛等問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勞務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有何區別
勞務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是兩種不同的合同形式,它們在合同主體、權利義務、合同內容等方面存在一些區別。下面是它們的簡要區別:
合同主體:
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直接訂立的合同,勞動者作為合同的一方,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合同是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合同,勞務派遣單位作為合同的一方,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權利義務:
勞務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務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事項,并由雙方自愿協商確定。
勞務派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合同內容:
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應當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事項。
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合同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和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合同應當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并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簽什么合同
勞務派遣的員工簽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派遣制員工不可以隨時辭職,應當履行提前告知義務,因為勞務派遣的員工是與勞務派遣機構訂立勞務派遣合同。
員工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有: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綜上所述,“勞務派遣合同,是由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首先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后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單位招聘員工進行派遣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法關于勞務派遣的規定
法律主觀:
勞務派遣也是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對此自然也就受到勞動合同法的調整了,當然除了勞動合同法外還存在著其他規定。一、關于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0次部務會審議通過?!掇k法》明確,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等條件。二、如何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協議應由被派遣員工和勞務派遣單位協商簽訂,內容及格式與勞動合同相似?!秳趧雍贤ā返谖迨艞l第一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協議訂立的主體和內容。三、勞務派遣公司需要什么樣的資質呢1、申請開辦勞務派遣組織的報告;2、成立勞務派遣組織的可行性報告和實施方案;3、勞務派遣組織的章程及有關規章制度;4、辦公用房證明(契約、租用協議、產權證)復印件;5、法定代表人職務任命書及身份證復印件;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二百萬。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勞務派遣本身也是適用勞動合同法,對此勞動合同法也有規定勞務派遣的內容,除此之外還有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法律客觀:
1、法律明確了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包括用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2、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為防止用工單位規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促使用工單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會化分工需要時才采用勞務派遣形式用工,并且與規范的勞務派遣單位合作、督促勞務派遣單位依法履行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一連帶責任的規定,將使企業采用勞務派遣用工的風險大幅度增加,勞務派遣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風險的作用蕩然無存。3、勞務派遣的工作崗位實踐中很多用工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在一些長年穩定需求的工作崗位,也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實施“逆向派遣”,與本單位部分或大部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讓這些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再與本單位指定的某一勞務派遣機構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然后由該派遣機構將這些勞動者再派回本單位繼續工作,使勞務派遣范圍不斷擴大,派遣勞動者人數也不斷增加。4、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履行義務用工單位雖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但由于被派遣勞動者實際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單位同樣需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有相應的義務?!秳趧雍贤ā返诹l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另外,第五十九條第二款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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