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忠實義務,是指董事、高管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目的為其最高目標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職責時摻雜自己的個人私利或為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使個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發生沖突的操守標準或要求。勤勉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管在處理公司事務時,應盡到如同一個謹慎的人處于同等地位與情形下對其所經營的事項所給予的注意一樣的謹慎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高管“忠實勤勉義務”入公司法
核心解讀
■各類型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統一為3萬元,可以進行價值評估、轉讓的財產都可以用于出資
■由企業章程來約定企業對外投資和擔保的程序,對外擔保不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很可能就是“無效擔保”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高管違反忠實義務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違背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該賠償
“這次公司法是大改,各公司都有必要根據新法及時進行調整。”日前,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著名法學家江平在給全國律師講授新公司法時說,新公司法本著鼓勵投資、活躍市場的原則,全面降低設立門檻,提高公司自治程度。同時也加強了對大股東和高管人員的監管。其中,董事、高管人員的忠實、勤勉義務首次寫入公司法。這是新公司法通過后,權威人士首次進行全方位的深度解讀。據悉,四川省律協組織近百名律師在省圖書館聽了報告。
解讀·發起成立
可“私募”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據了解,新公司法取消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省一級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的規定。新公司法和證券法明確允許可以通過“私募”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解讀·出資方式
債權采礦權等均可作價出資
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安建介紹說,新公司法把各種類型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統一規定為3萬元,而現行法律至少需要10萬元,有的類型要50萬元。
“債權、采礦權今后都可以作價出資。”安建說,新公司法突破了原先的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等5種出資限制,規定除法律、法規禁止的外,凡是可以進行價值評估、可以轉讓的財產都可以用于出資。“勞動力是不可估價的。”安建補充說。
解讀·公司形式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有限制
另外,安建還介紹說,雖然有很大爭議,公司法最后還是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過給一人公司設定了5方面的嚴格限制,可以較大程度的防止交易風險。”安建說,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嚴格限制可能使得出資者不愿意采用這種公司形式。
解讀·公司章程
不看公司章程小心無效擔保
江平說,新公司法在很多地方確定了公司章程的優先效力,江平認為,讓企業自行規定經理職權,是一個具有“時代意義”的變革。經理職權、表決權的確定,實際上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部分之一,而現行公司法這些權利都是法定的。
“以后接受企業擔保可得先看看對方的章程。”江平說,新公司法取消了企業轉投資比例的限制,并規定由企業章程來約定企業對外投資和擔保的程序。如果對外擔保不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很可能就是“無效擔保”,這一點需要注意。
解讀·風險負擔
惡意逃債大股東要負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大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目前存在大股東惡意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例。如果此時還讓大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就不利于實現公平公正。[Page]
安建介紹說,新公司法借鑒國外經驗規定,如果公司或者大股東濫用公司權力,將公司的人事、財產和業務混合,使公司喪失實際償債能力,債權人可以請求濫用權力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這在英美法系叫做“揭開公司面紗”,大陸法系叫做“法人人格否認”。但如何把握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揭開面紗”,還有待最高法院通過司法解釋明確具體標準。
解讀·高管責任
違反忠實勤勉義務要賠償
新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違反上述義務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安建介紹說,高管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比較嚴重。
江平說,高管人員利用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謀私利,就是不忠。新公司法明確列舉指出“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以及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等7項行為均屬于“不忠”。消極怠工,有重大過失損害公司利益就是不勤。新公司法明確規定,違反忠實義務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違背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該賠償。
江平說,新公司法還賦予股東代位訴訟權,這是對高管違背誠信義務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制定的“空前具體、明確”的追究措施。代位訴訟權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如果董事會、監事會不提起訴訟,股東自行提起訴訟,或在緊急情況下股東可直接起訴公司高管人員的權利。
解讀·股東權益
股東可查閱會計賬簿
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安建說,新公司法為保護中小股東利益賦予了股東充分的知情權。股東不僅可以查閱財務報表,還可以查閱會計賬簿,這在新法實施前是不行的。公司并不是一定要有求必應,例如有的股東在同類公司有更大利益的,很有可能利用查賬來竊取“情報”。但這應當最后由法院來判決,所以法律賦予了股東如果查賬不成可以起訴的權利。本報記者 楊在文
名詞解釋
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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