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合伙企業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設立一合伙企業。合伙協定約定:甲以現金5萬人民幣出資,乙以房屋作價8萬元出資,丙以勞務作價4萬元出資;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贏利,分擔虧損。合伙企業成立后,為擴大經營,于1998年6月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期限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鑒于當時合伙企業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辦理了退伙結算手續。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為經營環境變化,企業嚴重虧損。1999年5月,乙、丙、丁決定解散合伙企業,并將合伙企業現有財產價值人民幣3萬元予以分配,但對未到期的銀行貨款未予清償。1999年6月,銀行貸款到期后,銀行找合伙企業清償債務,發現該企業已經解散,于是向甲要求償還全部貨款,甲稱自己早已退伙,不負責清償債務。銀行向丁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丁稱該貸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發生的,不負責清償。銀行向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數額。銀行向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丙則表示自己是以勞務出資的,不承擔還貸款義務。rnrn 1) 設甲欠合伙人以外的人戊10萬元,甲個人財產只有8萬,如果你是戊,你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rn 2) 乙自己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其行為法律效果如何?假設乙在從事業務過程中,向第三人借款8萬,并以其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其行為法律效果又如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規定了:合伙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這是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下的明確定義,也是合伙企業的實質內容。為保證上述實質內容得以實現,該法對合伙企業的設立,其運作行為、設立的要件和程序等加以詳盡的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第8條的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具備下列要件(條件)
1.有2個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即合伙企業必須有2個以上的合伙人;他們共同投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至于合伙企業合伙人的上限,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而是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合伙人必須都是依法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伙人。所謂無限責任,是指合伙人應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而非僅限于其投資的財產,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任何一個合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合伙企業債務的義務,而不以其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其它的債務承擔方案中確定的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比例為限。在合伙企業中,所有的合伙人都應對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不允許有有限合伙人人伙。所謂有限合伙人,是指僅以其向合伙企業的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人。《合伙企業法》第9條規定了: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盡管這里未具體說明“人”,是指法人還是自然人,但從整個條文內容看,應當指的是自然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即有書面合伙合同。它是合伙企業成立的基本文件。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合伙事務執行、人伙和退伙、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均應在合伙協議中加以約定。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協議為要式合同,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而且還要向企業機關在申請登記時提交。
3.有各合伙人實際出資的份額、實物。作為合伙企業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合伙人應向合伙企業投入合伙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作為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財產組成部分。合伙人可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它財產權利出資。每個合伙人應出資的具體份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處理。當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在其存續期間,合伙企業只有有自己的名稱,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事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并參與訴訟,成為訴訟當事人。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所謂經營場所,是指合伙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在地。合伙企業一般只有一個經營場所,即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營業地點,但它也可以在主要經營場所之外有多個經營場所。所謂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是指就一特定的合伙企業而言,根據其從事的業務的特點和要求,它正常開展業務所需的條件和設施。以上便是合伙企業法對設立合伙企業所規定的法定條件,是每一個合伙企業,無論它從事何種行業,都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新三板在上市買賣嗎?
新三板公司股東和董監高股權交易規定 (最新、最全)
新三板公司股東和董監高股權交易規定
(最新、最全)
第一,關于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交易行為的規范
1關于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交易行為有哪些法規和規章制度予以規范?
目前,關于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行為的法規和規章制度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證監公司字[2007]56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重申上市公司董監高管轉讓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和《關于利用CA證書在線填報和持續更新本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個人基本信息的通知》等。
2如何計算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的數量?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數量可以分四種情況計算:
(1)可轉讓股份數量的基本計算公式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按照“可減持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25%”的公式計算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減持本公司股份的數量;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25%比例之限制。
(2)對于在多地上市公司的處理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時包括在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發行的本公司股份。
(3)對當年新增股份的處理
當年新增股票應分別兩種情況處理:第一,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減持,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4)對當年可轉讓未轉讓股份的處理
對于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計到次年自由減持,而應當按當年末持有股票數量為基數重新計算可轉讓股份數量。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哪些情況下不得轉讓股票?
以下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轉讓其所持有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2)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并在該期間內的;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4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份交易的窗口期是如何規定的?
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票買賣的窗口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的規定有哪些?
內幕信息,系指“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法律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證券法》第73、75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作為法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證券法》第75條),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2007年8月15日,證監會發布證監公司字[2007]128號《關于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規定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許可及無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重大事項的,上市公司應當向證監會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親屬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有無持有或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相關文件,并充分舉證相關人員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6關于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短線交易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證券法》第47條之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此外,《證券法》第195條亦規定,“……違反本法第47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份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多次買賣的短線交易,短線交易禁止期按如下標準計算:對于多次買入的,以最后一次買入的時間作為6個月賣出禁止期的起算點;對于多次賣出的,以最后一次賣出的時間作為6個月買入禁止期的起算點。
對于短線交易,董事會應及時行使歸入權,即將由此所得的收益收歸公司所有,如董事會不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公司董事會不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7對于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交易行為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報告并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網站上市公司專區申報并披露。披露內容應包括: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數量;上年末至本次變動前每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本次變動前持股數量;本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變動后的持股數量;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專項制度,加強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買賣本公司股份行為的申報、披露與監督。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數據和信息,統一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辦理個人信息的網上申報,并定期檢查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況。董事會秘書未及時申報或更新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信息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本所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8目前,監管部門對于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交易行為采取了哪些具體的限制措施?
目前,對于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任期內減持股份每年僅可以轉讓25%、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股份、權益分派等事項,如果上市公司能夠準確申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并能夠及時對前述信息進行持續更新,本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可以實現事前控制。
此外,對于B股、短線交易行為、禁止買賣窗口期的交易行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以及某些上市公司在其公司章程規定的個別限制措施等,主要依賴于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我約束,本所將予以事后監管,并對發現的違規行為予以紀律處分。
第二,關于股東權益變動的一般規定
9關于股東權益變動的披露時點和交易行為限制是如何規定的?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權益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權益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達到上述披露時點時,還應按照《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要求,履行報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和信息披露義務(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并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包括通過本所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10關于5%以上股東權益變動的禁止性規定有哪些?
(1)短線交易之禁止。參見前文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短線交易的相關內容。
(2)內幕交易之禁止。根據《證券法》第74條之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法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參見前文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內幕信息的相關內容,對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第三,關于大股東增持股份的規范
11關于大股東增持股份的法規和規章制度有哪些?
規范大股東增持股份最主要的法規和規章制度主要包括:《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56號《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證監辦發[2008]113號《關于進一步推進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股份有關工作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上字〔2008〕94號《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和上證上字〔2008〕100號《關于修訂<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第七條的通知》等。
12關于大股東增持股份的增持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1)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可先實施增持行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豁免申請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過12月的,有關大股東才可以實施前述增持行為。
(2)增持過程中,大股東應在首次增持、繼續增持、實施后續增持計劃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1%時、后續增持計劃實施完畢或實施期限屆滿后兩個交易日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續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屆滿前,上市公司應在各定期報告中披露增持計劃實施的情況。
(3)有關增持股份的鎖定期應當符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的有關規定,12個月內不得轉讓。
13關于禁止大股東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規定?
(1)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14關于大股東增持股份的豁免是如何規定的?
(1)自由增持的,可先實施增持行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豁免申請文件。
上述股份增持行為被豁免要約義務的前提是:行為人應當符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關于限制短線交易、第七十三條關于禁止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的規定,同時應當符合《收購辦法》第六條關于收購人資格的規定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相關股東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自由增持實施完畢或實施期限屆滿后,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相關股東收到中國證監會就其豁免要約收購義務申請作出核準的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相關股東擬在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應當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后,方能增持公司股份。
第四,關于股東減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規范
15關于規范股東減持限售存量股份的相關規章制度有哪些?
目前,對于“大小非”減持主要的規章制度如下: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宗交易系統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業務操作指引》、《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和《關于督促上市公司股東認真執行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規定的通知》等。
16限售存量股份是指哪些類型的股份?
限售存量股份主要包括兩部分股份:一是已經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在滬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安排的股份,俗稱“股改限售股”;二是新老劃斷后在滬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開發行(IPO)前已發行的股份,俗稱“發起人股”。
存量股份不包括:上述存量股份因送股、轉增、配股而孽生的股份(含解禁前獲得的孽生股份);上市公司增發、定向增發形成的有限售期規定的股份;IPO過程中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形成的有限售規定的股份。
17關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轉讓有哪些規定?
(1)轉讓存量股份應當滿足《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對特定股東持股期限的規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讓方自身關于持股期限的承諾,轉讓需要獲得相關部門或者內部權力機構批準的,應當履行相應的批準程序。
(2)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1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3)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的,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則。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和合格投資者可以直接參與大宗交易系統業務,其他投資者則應當委托會員參與交易。
(4)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后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股份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規定。
18關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轉讓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規定?
(1)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39條之規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東減持達到1%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2)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就其權益變動,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及本所有關規則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對于持股5%以上股東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據上交所《關于執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具體事項的通知》規定,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于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
持股5%以上股東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義務后出售股份的,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39條之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19一個實際控制人通過多個股東賬戶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計算減持數量時,是否要將其所控制的所有賬戶合并計算?
在對于“1%”減持數量的計算中,按賬戶進行計算,不對實際控制人通過多個股東賬戶持有的股份進行合并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合并持股達到5%以上的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減持比例達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時,需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0股東所持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內發生過戶的,如何進行減持計算?
對于股東持有的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內因司法強制等原因發生非交易過戶的,在解除限售后,按照過戶后的賬戶,分別進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減持數量計算。如過戶前賬戶中同時持有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的,則過戶后,按照原比例確定過戶后賬戶的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
在解除限售后因司法強制等原因發生非交易過戶的,過戶后的受讓方賬戶不受1%的減持限制。
21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出讓后,是否還受1%的減持限制?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出讓后,不再是《指導意見》規定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但是,對于通過大宗交易系統賣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戶與其交易對手方存在明顯關聯關系的,本所有權要求相關會員發現、制止可能存在的異常交易行為。
22關于轉讓限售存量股份的禁止減持期間是如何規定的?
《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第五,關于違反股份交易相關規定的紀律處分
2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的股份交易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的,交易所會采取何種紀律處分措施?
根據《上市規則》第1.5條,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本所可以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對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違規股份交易行為,本所可根據《上市規則》第17.2至17.6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6.5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等相關規定,對上述監管對象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其三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賬戶交易等紀律處分。
2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典型的違規股份交易行為有哪些?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超比例出售股份行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禁止股票買賣的交易窗口期從事交易行為。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5%以上股東的短線交易行為,包括先買入后賣出、先賣出后買入等。
對于短線交易行為,本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對于短線交易行為應及時行使歸入權,并及時披露有關信息,包括短線交易收益歸入公司、當事人致歉和公司董事會下一步擬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4)股東權益變動違規。
第一,股東權益變動信息披露時點違規。
自然人金某于2008年5月30日買入某公司股票723.66萬股,直到6月4日才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2008年6月16日,本所對其予以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
第二,股東權益變動未遵循相關交易行為限制。
(5)上市公司股東違規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上市公司股東違規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本所將根據《上市規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其予以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處分。股東兼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將予以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該等職務的處分。
上市公司對本公司股東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未盡督促提醒之責的,本所將根據《上市規則》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本所將報請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融資、資產重組、股權激勵等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冷淡對待。
(6)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的內幕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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