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承擔什么責任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且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其中規定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是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的。
其中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伙人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簡稱為GP。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在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承擔的法律責任
合伙企業可以分為三種形式。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
1、普通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組成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限合伙企業,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合伙企業法人代表要承擔的責任如下:
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源于單位犯罪。
1、合伙人的連帶責任隨合伙債務的產生而產生,隨其消滅而消滅。合伙人僅就其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在合伙內部,仍然按照投資比例或協議約定確定債務的承擔。因此如果一個合伙人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對外承擔了債務,有權就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幾類常見的單位犯罪: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
2、走私類犯罪;
3、商業賄賂類犯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四條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七十四條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六條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論述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債務的承擔。
【答案】: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債務,是指于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以其字號或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承擔的債務。
(1)合伙人對于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就是說合伙人應當以其個人全部財產對普通合伙的債務承擔責任。這主要是因為普通合伙的財產并不具有完全與合伙人相分離的獨立性。合伙人對外應該以其個人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而不能完全以普通合伙的財產作為擔保。普通合伙的特點就在于無限責任,這是它與法人最本質的區別,無限責任的設定,擴大了普通合伙企業清償合伙債務的履行擔保,對債權人債權的充分實現無疑是非常有利的。這也是普通合伙能夠具有較高的信用的原因。
(2)合伙人對普通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就是說每一個合伙人均負有清償全部合伙債務的義務,合伙的債權人有權向任何一個、幾個或全體合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當某個債務人履行此項義務后,該合伙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合伙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合伙人之所以承擔連帶責任,是基于普通合伙財產的共有性質以及全體合伙人對第三人的共同行為產生的。因此,合伙人僅就普通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合伙人個人的債務沒有承擔連帶責任的義務;同時,合伙人對普通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合伙人承擔的連帶責任是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或者有無相反約定為轉移的。
(3)合伙財產和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普通合伙債務時的順序。對此我國民事立法采取補充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對于普通合伙債務,債權人應該首先要求以合伙財產作為清償,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各個合伙人就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即合伙人個人對普通合伙債務僅負補充責任。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第38、39條規定,普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普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普通合伙的債權人和合伙人的債權人權利實現的順序。我國審判實踐中采取雙重優先權原則,即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優先于普通合伙的債權人從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中得到滿足,普通合伙的債權人優先于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從合伙財產中得到滿足。易言之,合伙財產優先用于清償普通合伙債務,個人財產優先用于清償個人債務。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承擔什么責任
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企業有如下特點:
1、由普通合伙人組成。所謂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連帶責任。二是無限責任。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在當事人約定合伙經營企業仍使用合資前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且實際以合伙方式經營企業的情況下,應據實認定企業的性質。各合伙人共同決定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也應共同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對外所負的債務負責。合伙人故意不將企業的個人獨資企業性質據實變更為合伙企業的行為,不應成為各合伙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理由。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六節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第五十五條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至第五節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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