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偽造印章簽的合同有效嗎
法律分析:需要視情況而定。他人偽造公司印章對外簽訂合同構成表見代理的,即使該偽造印章的行為后被認定為偽造印章罪,也不影響所簽合同對公司的約束力。如果使用假公章不能構成表見代理,則合同無效,如果構成表見代理,則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辦人用偽造的公章簽訂合同有效嗎
法律主觀:
一、用假公章簽訂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用假公章簽訂合同的效力為: 1、如果有重大誤解或者欺詐情形的,合同被撤銷后無效; 2、如果構成表見代理的,合同有效; 3、如果具有合同的主體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等無效情形的,合同無效。 根據2021年實施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 法院 或者 仲裁 機構予以撤銷。 二、合同無效的五種情況 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4、違背公序良俗的的合同無效;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偽造公司印章簽訂合同有效嗎
偽造公司印章合同有效,他人偽造公司印章對外簽訂合同構成表見代理的,即使該偽造印章的行為后被認定為偽造印章罪,也不影響所簽合同對公司的約束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假公章簽合同犯法嗎
利用假公章簽合同是一種違法行為。
蓋章與合同效力的問題之本質不在于章本身的真假或者加蓋與否,關鍵在于蓋章之人是否有代表權或代理權,故只要有證據證
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以公司名義而非自身名義簽訂合同的,就應認定為是公司行為,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
首先要搞清楚蓋章行為的意義。《民法典》 第490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 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從該規定看,蓋章與簽名具有同等效力,都是對書面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確認。對自然人而言,簽名與加蓋私章都由其自身完成般不存在爭議。但公司被擬制了人格,其對外的意思表示需要通過特定自然人的簽名或蓋章才能實現,由于該自然人本身也是法律主體,因此僅憑簽名,尚不足以區別某-行為是其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所以需要通過加蓋公章來區別,即合同上加蓋的公章是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此時應當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
其次,出于交易便捷原則,合同相對方對加蓋公章的合同具有合理信賴利益,并認為公章所示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內容為其意思表示,但是并不能斷定該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由于蓋章是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因此該自然人不僅應當是公司的工作人員,而且還需要享有代表權或態代理權。也就是說對于蓋章問題的本質不是蓋章本身,而是蓋章的人是否具有代表權或者代理權。有代表權或代理權的人蓋章確認的合同,自然對公司具有約束力。而無代表權或代理權人加蓋的公章,即便是真公章,也可能使合同最終歸于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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