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各個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
第一、管理參與權;
第二、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三、異議權和撤銷權;
第四、對合伙企業忠實的義務。
認定成為合伙人的基本條件
1.合伙是以合伙協議為成立前提的。
2.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
3.合伙必須由合伙人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4.合伙人必須分享利益,并對合伙債務負連帶責任。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個人合伙的成立和登記
個人合伙的成立,是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合伙人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書面協議。盡管一般認為合伙的成立需要書面的合伙協議,但由于中國獨特的鄉土社會特色,法律也規定了對符合合伙其他條件的無書面協議的個人合伙的認定方式。
司法實踐中,對于個人合伙不必苛求合伙協議的形式,盡量要求有書面合伙協議,不具有書面協議但符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也應當認定為合伙。
成立個人合伙,仍應鼓勵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除載明合伙協議的內容,即出資份額、經營權重、成立目的等外,還須經過全體合伙人的簽字、蓋章。就出資而言,各合伙人應當實際繳付。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合伙事務執行人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主觀:
一、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有哪些
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有:
1.忠實處理合伙事務的義務。合伙人對于合伙事務應親自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人借執行合伙事務謀取私利,結合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和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報告義務。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精英和財產狀況。
3.遵守 競業禁止 義務與交易禁止義務。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伙經營于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于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于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伙事務執行人的權利
合伙事務執行人享有的權利:
1.報酬請求權。執行合伙事務,如約定報酬的,合伙事務執行人有請求合伙組織支付報酬的權利。
2.提出異議權。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區別
執行事務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區別:
1.成為條件不同:執行事務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執行事務合伙人。
2.權限來源不同:普通合伙人的權限來源于合伙協議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事務的權限源自于全體合伙人之委托授權。
3.權利不同:普通合伙人沒有對外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但是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執行事務,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法律客觀:
《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個人合伙的法律規定
一、個人合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個人合伙的法律規定如下:
(1)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2)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3)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條
合伙人就合伙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二、有限合伙企業注冊的條件是什么
1、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第三條 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第四條 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第五條 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第六條 合伙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第七條 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財產和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設立第八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第九條 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第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第十一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
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第十二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第十三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六)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九)違約責任。
合伙協議可以載明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第十四條 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第十五條 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第十六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十八條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三章 合伙企業財產第十九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一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第二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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