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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理解公司的歸入權?(董監高法律責任)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3-19 07:37:28

中國經濟法全文

要全文
  第一章.競爭法
  競爭法是由三個法律所組成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三者相比較,《反不正當競爭法》更重要一點。(2004年司法考試中后兩者沒有出現考題,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出了一個三分的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
  該法可以以“哪一種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其屬于哪一種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主線來具體掌握。
  關于競爭法部分,目前我國商務部正在加緊進行反壟斷法的立法,而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密不可分。因為標準意義上的競爭法即是由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兩個部分所組成的,而我國目前并沒有出臺反壟斷法,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規定散見于其他法律如《價格法》等,其中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里就存在部分反壟斷的法律規范。這也可以解釋一些通用的競爭法的教材中,把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分為“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個部分。其中的“限制競爭行為”實際上即應是對壟斷行為的調整。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本部分的重點,具體如下:
  ①市場混淆行為。有四種表現形式。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是關于第二種表現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此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應注意關鍵詞“知名商品”,并應掌握關于“知名商品”的界定的問題。第5條第(三)項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與《公司法》中關于“公司名稱專用權的保護”的問題相呼應。
  ②商業賄賂行為。第一,回扣、折扣和傭金是不同的。回扣是違法的,而折扣和傭金是法律允許的。第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此處的“其他手段”,不僅僅指提供金錢,還包括提供免費項目等手段。
  ③虛假宣傳行為。此種行為應注重分析何謂“引人誤解”。另外,注意此處與《廣告法》相結合的知識點,即在何種情況下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④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此種類型的構成條件是:一是要求有商業秘密。二是有不正當的行為,關于不正當行為的具體表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對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三是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四是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后果。
  ⑤低價傾銷行為(或稱“低于成本價銷售行為”、“掠奪性低價行為”)。需要考生注意:不是所有低于成本價銷售的行為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必須是要“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為前提。關于此種類型的例外情形是很重要的出題點:如銷售鮮活的商品、季節性降價等。
  ⑥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第一,有獎銷售行為在我國是法律所允許的。第二,我國法律禁止的是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包括“虛假的有獎銷售”和“抽獎式銷售中的巨獎銷售”。另外,需要考生明確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是“經營者”的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而不包括公益性的有獎銷售行為。
  ⑦詆毀商譽行為。例外情形是新聞單位被利用或被唆使時,僅構成一般的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行為,而不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為對于新聞者來講,其與消費者之間不是競爭的關系。
  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部分,立法重點并不是在民事責任上,而是在行政責任方面。應注意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三種行為是沒有行政責任條款的,即低價傾銷行為、搭售行為和詆毀商譽行為。
  《拍賣法》
  本部分在司法考試中最典型的出題方式是“依據拍賣法,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不正確的)?”
  重點內容是拍賣規則,尤其是拍賣法的特有規則。
  一些細小的知識點:法定公物的拍賣;拍賣企業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為100萬元人民幣;在拍賣活動中有三方當事人——拍賣人、委托人和競買人,需要注意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及三方所具有的權利義務。
  “瑕疵請求規則”——是拍賣規則中最重要的規則。其強調的是當拍賣物出現瑕疵時,由誰來承擔責任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委托人和拍賣人應該承擔責任,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如經過展示的或拍賣物有明顯瑕疵等情況競買人喪失請求權。
  關于拍賣法特有的規則,還需要掌握底價規則、價高者得規則及禁止參與競買規則等。
  《招標投標法》
  重點掌握:必須招標的范圍。
  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其發出即生效。
  在招投標的過程中關于分包的情形,及責任承擔的問題。關于本部分法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規則,就分包項目這一部分出現的責任承擔問題,發包人既可以要求分包人,也可以要求中標人承擔責任。
  第二章消費者法
  本章由兩個部分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關于二者的區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的對象是確定的,貫徹特殊保護原則,是對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的法律,其立法主旨在于消費者的受損權益如何救濟,而不是具體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因此,只有是消費者的身份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沒有主體上的限制,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均可適用。其立法主旨在于產品責任由誰來承擔的問題,以及對受害者的利益的救濟的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本部分重點在消費爭議的解決的問題。
  ①消費者的界定。作為自然人,必須是依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形才適用該法。例外是農民在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時,也參照該法來執行。
  ②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個特別保護法,因此在法條構成中,消費者只有權利沒有義務,而經營者只有義務沒有權利。這并不是說在消費活動中消費者沒有義務、經營者沒有權利,而是因為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已經做了具體的規定。
  ③在經營者的義務中,很重要的一點是“經營者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若作出了不利規定,則規定也是無效的。
  ④消費爭議解決的問題。在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輕微后果,如商品不符合質量,可以通過退貨等方式解決;另一種是造成嚴重后果,即對其他財產或人身造成了損害。第一種情況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向銷售者要求賠償。而對于第二種情況,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財產損害的,則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這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另外,營業執照、展銷會、柜臺出租、虛假廣告等情況下所產生的消費爭議的解決也是司法考試重要的出題點,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⑤關于“三包”的規定。
  ⑥雙倍返還。此種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承擔需要兩個條件:一是經營者有欺詐,二是提出要求的主體必須為消費者。
  《產品質量法》
  最重要的是產品責任的承擔的問題。
  ①產品的涵義。
  ②生產者和銷售者對于產品質量的具體義務的種類。這些義務包括產品質量的內在要求如安全性、實用性、明示性等。另外還包括包裝標識義務、不作為義務等。
  ③承擔產品質量責任時,有兩種路線:一條路線是從責任的分擔的角度來看,即當產品責任發生的時候,關于責任的分配遵循“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和“銷售者的過錯責任”兩個原則。這里需要重點掌握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和除外情形(如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所存在的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等)。
  另一條路線是從受害者的權益救濟角度來看,存在多重的救濟途徑,既可以找生產者要求其承擔責任,也可以找銷售者。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在修訂的過程中,增加了兩個連帶責任的主體——產品質量責任的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如果產品質量的認證機構不履行其法定義務,對因其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其要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和保證,而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和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銀行業法
  《商業銀行法》
  (所謂的商業銀行,是指國家要進行特別監管的特殊的金融企業。)
  ①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
  ②商業銀行與銀行業監管機構的關系。在我國現行體制中,對商業銀行進行管理的機構有兩個,一是作為中央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二是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考生應理解二者各自所監管的范圍。
  ③商業銀行的業務。主要是三大業務——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其中中間業務的風險性不是特別大,因此相應的法律規制也少一點。而在資產業務與負債業務中存在一個重要的規則——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主要是為了滿足審慎經營的要求。為了保障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因此會對銀行的特定業務有一些要求,目前在《商業銀行法》里強調: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的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此過程中,商業銀行依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處分。
  ④商業銀行的接管。這不是一個破產前的必經程序,但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措施。因此接管的條件、目的和法律后果需要重點掌握。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①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的分權。
  ②監督管理的對象。《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③《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非常明確的規定了監管機構的審批時限。此為立法上的一大進步,防止濫用監管權力。
  ④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的關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6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⑤《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里確立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特別的監督管理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強制整改的措施”——第37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資產轉讓;(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六)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后,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本措施說明我國法律在公權力介入時,不再單單是傳統上的罰款。
  本章法律責任的問題需要將《商業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聯合起來掌握。
  第四章證券法
  《證券法》
  與《公司法》的結合的問題。關于股票、債券的發行,股票的上市、暫停和終止,在《公司法》均有規定,而沒有關于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因此《證券法》中關于證券交易行為的規范,是需要掌握的內容。
  關于《證券法》的修訂。一是第28條(“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二是第50條(“公司申請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準。”)
  重點掌握:①證券機構。一是證券交易所,在我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會員制的事業法人。二是證券公司,注意區分綜合類的證券公司與經紀類的證券公司在設立的條件、業務范圍上是不同的。
  ②證券的發行的行為。《公司法》上已經有所涉及。在發行過程中,對于律師事務所而言,其相關的證券業務及行為不當法律責任的承擔。另外,我國是不允許發行人自己發行證券的,一定要承銷發行。在承銷的過程中,有一個期限即代銷包銷最長不得超過90天。
  ③證券的交易行為。首先應明確掌握受到限制和受到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的確定,不同的機構和人員受到的限制和禁止是不同的。比如對于證券交易所的人員,是禁止其進行證券交易的,而對于證券中介機構人員來講,是限制交易時間的交易。另外,大股東的短線交易是很重要的出題點,法律不允許大股東在買入6個月以內再賣出或出賣后6個月以內再買入,否則要承擔一個法律后果——公司的歸入權。其次是證券的上市。重點掌握債券的上市條件。再次,關于上市公司的收購制度。立法實質上是鼓勵上市公司的收購的,但是反對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來做不良的行為。因此應掌握收購不同比例時相對應的不同的規則。
  第五章財稅法
  財稅法由稅法(又分為稅收程序法與稅收實體法)、會計法及審計法組成。
  稅法
  稅收實體法涉及各種稅種,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重中之重又是個人所得稅,因此,關于個人所得稅里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基、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稅收減免等等應注重掌握。關于稅收程序法里,主要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其重要的知識點為:①在該法修訂以后,一個重要的知識點“納稅人繳納的稅雖然是無償的,但是納稅人在整個稅收征納的過程中是有權利的”。②注意掌握稅款征收中的基本制度,如征納期限制度、應納稅額的確定的制度、稅款征收的保障制度等。③在該法修訂后,加了一個“稅收優先權制度”,其具體的內容為:稅收優先于普通的債權,在特定的情況下優先于有擔保的債權。優先的程度為: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來執行。
  會計法
  重點為會計核算的要求——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的處理問題。
  審計法
  隨著我國審計風暴的來臨,審計法可能會受到司法考試的關注。
  重點掌握審計法的調整范圍、審計機關的職權及在特定情況下的審計程序。
  第六章勞動法
  重點問題:①勞動法的適用問題。②勞動合同的解除權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解除權是不同的。勞動者享有更多的勞動合同解除權,而用人單位的解除權是受到嚴格限制的。③勞動爭議仲裁和仲裁法里的仲裁是不同的。勞動爭議的仲裁主要解決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糾紛的,因此仲裁法中的一些仲裁規則是不能在勞動爭議仲裁中適用的。
  重要的知識點:①勞動法的適用范圍。②勞動能力的問題。凡是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均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人。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中關于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與合同法所規定的大致相同。注意:在勞動合同中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款是無效的。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要準確記憶具體法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糾紛處理問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與“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中,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是很重要的考點。④勞動法中的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的形式本身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利。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的效力。關于集體合同的生效,強調的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⑤勞動基準法。掌握休假的種類、加班加點時工資的支付。在工資的法律制度里,需要掌握工資的支付保障,如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支付、對待扣工資的嚴格法律限制等。⑥勞動保護法。重點為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⑦勞動爭議。先仲裁后訴訟。需要重點掌握勞動爭議仲裁與仲裁法里的仲裁的具體區別,以及在仲裁時間上的限制,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等等。
  分析2004年司法考試中經濟法部分所涉及的知識點,有兩個部分考查的最多,即銀行業法(其有《商業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勞動法。究其原因:第一,銀行業法是新法,且在2004年我國整個銀行業的監管體制進行了一個重大改革,并出現了一個新型的監管的模式。這也提醒考生,出現變化的法律,或者已經出現變化但司法考試沒有考過的法律,均是復習重點。第二,勞動法雖然不是新修改的法律,但是其與2004年整體的社會大環境有很密切的關系,以人為本,尤其是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的問題,引起了法律界的廣泛關注。而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弱者是勞動者一方,因此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就是一個非常敏感的、重要的問題。
  第七章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本章實質是兩個法律,但是卻密不可分,原因就在于我們國家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所有權是分離的。
  《土地管理法》
  ①土地的所有權。我國土地是公有的,一種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一種是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對于國有土地,需要掌握哪些土地是屬于國家土地的。對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由三個不同的所有權的代表,即由村、村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來代表。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受到國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不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國有土地取得使用權的方法是兩種,一種是出讓,一種是劃撥。出讓的方式、期限,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限制,如何取得劃撥的土地等問題需要掌握。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主要是按用途來確定的,土地的用途不同,取得的方式也不同,(耕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復習的重點。
  ③建設用地的管理。所謂的建設用地的管理是指當要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開發,將其變為建設用地時,則會涉及到國家征用的問題。必須由國家來征用的,在征用的過程中,實際上涉及到國家利益和農民利益的保護問題,尤其是農民利益的保護問題。在土地的征用過程中,怎樣保護農民的權益問題是現在引起各方關注的一個很重要的焦點,所以此部分一定要了解在征地的過程中,國家建設用地的批準權限,以及關于征地的嚴格的程序規定,需注意的是:在特定的過程中,由于土地是公有的,所以政府實際上擁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決定的權利。
  關于土地糾紛的解決,需掌握的是:土地糾紛在確權行政爭議上,主要由行政機關來進行處理;但在土地侵權糾紛上,它實際上是因侵權而引起的一個民事糾紛,這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只是幫助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可提起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因為糾紛本身的性質是侵權糾紛。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當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權屬問題解決了之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對來說就會比較容易掌握了,最重要的知識點是:哪些房地產不得轉讓,尤其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什么情況下不可以轉讓,即不符合法定條件時,比如未交出讓金等;此外,不允許炒賣地皮。
  在整個的房地產開發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于未向國家交足出讓金或者未交出讓金,在獲得后若想進行開發經營以盈利,則在這個過程中所獲得的土地的收益部分,必須上繳給國家,此處涉及到國有資產或者國家權利的保護問題。此外,在復習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法條時,還應注意的是房和地,雖然它們是一個土地的使用權,但它們是合并在一起的,是一個不可分割的主體。
  第八章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變得越來越重要,但是環境保護法本身可考的條文不是特別多,因此它的重點內容特別容易勾畫出來,準確來講,本部分最重要的內容就是環境特殊侵權責任,此外還應注意環境糾紛的解決問題。
  1、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環境保護法確立了非常多的制度,比如環境規劃的制度,清潔生產的制度,對此至少要了解哪些制度屬于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在對這些制度基本了解的情況下,重點掌握: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
  2、環境法律責任問題。在這里常被考的知識點是環境民事責任。環境民事責任作為一個特殊的侵權,它是一個嚴格責任,這意味著它不問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環境民事責任的要件是:實施了侵害行為,發生了損害后果,行為和后果之間有一個因果關系。至于主觀的過錯狀態在此不考慮,從另一個角度上來講,嚴格責任意味著行為人不能隨便的免責,其主觀有沒有過錯,不會成為免責的條件,必須有法定的免責情形。對于環境民事責任,法定的免責情形主要是:①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并且行為人及時采取合理措施的。②受害人自我致害的。③第三者過錯的。由此可知行為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免責,在什么情況下必須要承擔責任,注意掌握上述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
  3、由于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本身具有一些特有的專業性、知識性問題,所以在一些環境民事糾紛中,它也會做一些調解,如同土地侵權糾紛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做的調解工作;但是它的調解結論,調解過程不是必經程序,也不是最終程序,其調解結論也沒有法律的強制執行力,如果當事人對其調解不服,則可以提起的是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
  另外在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環境民事訴訟的時效是3年,且在環境民事訴訟里常會出現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等情形,總之我們應注意把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和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結合在一起來掌握、運用。

如何進行公司管理

  導語:怎樣管理員工,這是不少企業管理者頭痛的事。以下是我整理好的關于如何進行公司管理的文章,希望各位管理者認真閱讀,希望各位從中掌握如何做好員工管理工作。文章僅供大家的參考借鑒!

  如何進行公司管理

  一、充分了解企業的員工

  每個人對自己都是如此簡單,而對他人卻是如此復雜。作為管理者,要能充分的認識你的員工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是管理者如果能充分理解自己的員工,工作開展起來會順利得多。俗話說“士為知己者死”。一個能夠充分了解自己員工的管理者,無論在工作效率,還是人際關系上他都將會是個一流的管理者。

  了解員工,有一個從初級到高級階段的程度區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了解員工的出身、學歷、經驗、家庭環境以及背景、興趣、專長等。同時還要了解員工的思想,以及其干勁、熱誠、誠意、正義感等。

  第二階段:當手下員工遇到困難,你能實現預料他的反應和行動。并能恰如其分的給員工雪里送炭,這就表明你對員工的認識更進一步。

  第三階段:知人善任。能使每個員工在其工作崗位上發揮最大的潛能。給自己的員工足以考驗其能力的挑戰性工作,并且在其面臨此種困境時,給予恰當的引導。

  總之,管理者與員工彼此間要相互了解,在心靈上相互溝通和默契,這一點對一個中小企業的管理者來說尤為重要。

  二、聆聽員工的心聲

  中小企業的管理者都有強烈的自我主張,這種傾向有助于果斷、迅速的解決問題,但另一方面也會使管理人員一意孤行,聽不進他人意見,導致決策失誤。

  在企業的管理中,聆聽員工的心聲,也是團結員工,調動積極性的重要途徑。一個員工的思想除了問題,會失去工作熱情,要他卓越的完成你交給他的任務是不可能的。這時,作為管理者,應耐心的得去聽取他的心聲,找出問題的癥結,解決他的問題或耐心開導,才能有助于你的管理目標的實現。

  對待犯錯誤的人員,也應當采取聆聽的辦法,不應一味責難它們,而應給他們解釋的機會。只有了解個別情況后,才能對他們對癥下藥,妥善處理。

  三、管理方法經常創新

  管理員工就象開汽車,司機在開車時需小心的看著指示器和路面,路面有新的變化,指示器的指針有變化,他就應轉動方向盤,防止翻車撞人。管理員工也是如此,管理人員要讓其員工在制定的軌道上運行,就要仔細觀察、經常調整,以防止其出現偏誤。在穩定的大企業中,管理者要多注意員工的各種變化,在基本管理框架內靈活的運用各種技巧管理下屬。而對于活躍的中小企業管理者而言,他們的責任更加繁重。他們不僅不能墨守成規的管理下屬,也不能用固定的模式去涉及企業的藍圖。

  管理者要不斷采用新的方法處理員工管理中的新情況,就必須要有超越陳規的意念和能力。70年代末80年代初,福特公司的經營思想日漸保守,公司業績步步下滑,最后滑到了虧損的邊緣。艾柯卡出任克萊斯勒總裁后,積極開拓創新,激發了員工的干勁,不到兩年,終于使瀕臨波產的公司奇跡般的起死回生了。

  四、德才兼備,量才使用

  “尺有所短,寸有所長”,每個人在能力、性格、態度、知識、修養等方面各有長處和短處。用人的關鍵是適用性。為此,作為管理者在用人時,先要了解每個人的特點,十個員工十個樣,有的工作起來利落迅速;有的謹慎小心;有的擅長處理人際關系;有的卻喜歡獨自埋頭在統計資料里默默工作。

  在許多企業的人事考核表上,都有一些關于處理事務的正確性、速度等評估項目,能夠取得滿分這才稱的上是優秀的職員。作為一個管理者,不僅要看到人事考核表上的評分,更重要的是在實踐中觀察,結合每個員工的長處給于適當的工作。在從他們工作過程中觀察其處事態度、速度和準確性,從而真正測出其下屬的潛能。也只有如此,管理者才能靈活、有效、成功地管理他的員工、使事業蒸蒸日上。

  五、淡化權利,強化權威

  對員工的管理最終要落實到員工對管理者,或下屬對上司的服從。這種領導服從關系可以來自權利或權威兩個方面。管理者地位高,權力大,誰不服從就會受到制裁,這種服從來自權力。管理者的德行、氣質、智慧、知識和經驗等人格魅力,使員工資源服從其領導,這種服從來自于權威。

  一個企業的管理者要成功的管理自己的員工,特別是管理比自己更優秀的員工,人格魅力形成的權威比行政權力更重要。

  六、允許員工犯錯誤

  現實世界充滿了不確定性,在這樣的一種環境中做事自然不可能事事成功,一個人能多做正確的事,少做錯誤的事情,他就是一個優秀的人。作為一個管理者,若要求下屬不犯任何錯誤,就會抑制冒險精神,使之縮手縮腳,失去可能成功的商機。

  冒險精神是一種寶貴的企業家素質,冒險需要勇氣和資本。若能從不確定的精神中,靠著某種靈感去冒險,才可能有成功的機會,但也有可能招致失敗。若管理者不允許員工失敗,冒險失敗會受到上司的嚴懲,則員工就回報著不做不錯的觀念,這樣企業便是去賴以發展的重要動力。

  因此,身為管理者,應鼓勵員工理性的去冒險、去創新、去抓住商機,應允許員工失敗。當下屬冒險犯了平常的小錯時,不應過多職責;當冒險成功時,務必多加贊賞,并給予相應的回報。

  七、引導員工合理競爭

  在中小型企業中,員工之間也是存在競爭性的,競爭有正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的區別。正當競爭就是采取正當手段或積極方式正向攀比。不正當競爭就是采取不正當的手段制約、壓制或打擊競爭對手。

  作為一名管理者,關注員工心理的變化,適時采取措施,防止不正當競爭,促進正當競爭是其重要的職責。為此,人員管理有一套正確的業績評估機制,要以工作實績評估其能力,不要根據員工的意見或上級領導的偏好、人際關系來評價員工,從而使員工的考評盡可能公正客觀。同時,企業內部應建立正常的公開的信息渠道,讓員工多接觸、多交流、有意見正面溝通。

  八、激發員工的潛能

  每個人的潛能是不同的,對不同特質的人,采取不同的刺激手段才可能達到好的效果。

  醫學研究表明,人類的思維和行動均來源于大腦皮層的活動,而大腦皮層又有內側與外側之分,這兩部分各有不同的功能。管理者應將這一原理運用到企業管理中來,根據不同人的特點采取不同的激勵方法。

  如何進行公司管理

  給予員工看得見的發展前景

  通常來說,很多員工在選擇工作時,乃至工作中,不僅看重企業當前的發展,也會看重企業發展的前景以及個人發展的前景。因此,CEO在管理人才時,就要學會給其描繪一個可以看得見的發展前景,當然,這一切必須建立在企業自身有長遠規劃和方略的基礎上。同時還必須根據員工的實際情況,獅子的夢想是草原,綿羊的夢想是草,這樣,無論什么類型的員工,都會始終處于被激勵的狀態,保證持續不斷的激情,從而長久地為企業貢獻自己的力量。

  制定清晰的目標

  公司必須決定如何利用有限的資源,才能對競爭和變化做出反應,實現企業的總體目標。企業老板通過制定戰略領導這個過程。戰略往往通過回答三個問題而形成:當前的環境和背景下,將會發生什么?我們應該如何行動?下一步我們要做什么?

  搞清權、責、利

  企業要根據部門職能設置崗位,對各個崗位節點進行定位。企業要把各個領導之間的權責“邊境線”界定清楚,這樣才能形成相互制衡的“權力格局”。

  老板在組織結構上給副總、總監、總助定位后,就應該討論制定他們每一個人的崗位職責、工作內容、職權范圍、任職條件、考核指標。之后,副總、總監、總助要找分管的部門經理,部門經理要找部門員工一起討論各自的崗位職責、工作內容、職權范圍、任職條件、考核指標,確定職責分工、責權分配。

  正確授權

  成功源自踏實做好事情并良好地實施。這意味著要公司全體員工很好地執行。老板需要向管理者授權,這樣他們能夠做出日常決策。企業老板必須進行有效的委托和分權,使經理人員掌握管理的策略。

  灌輸企業文化和自己的價值觀

  企業文化是一個企業內在的行為標準,只有接受和貫徹了企業文化的人,才算是一個真正融人了企業的人。而在企業管理中,影響和改變一個人的思想和價值觀比任何管理都有效。所以,老板一定要學會以各種形式灌輸企業文化,同時將自己的夢想和價值觀傳輸給員工,讓他們成為和企業、和自己步調一致的人。

  建立企業規范

  關于如何促進員工自由發展的問題,當然需要一套完整的規范體系來處理。企業規范可以分成好幾個層面,有些是成文的,有些是軟性的企業文化,企業價值觀體現了企業CEO的價值觀。企業的員工行為規范方面則來自大部分員工的提議,企業員工的行為規范需要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立規矩是有必要的`,但是規矩不能成為教條,企業制定規范能夠促進企業目標的實現,這是企業制定規則的出發點。

  如何進行公司管理

  一 管理目標及目標管理

  1 管理目標

  1)管理目標的概念

  管理目標是指一定時期內管理活動與其達到的成果或效果。按照計劃的時間性分為帶有戰略性的長期目標(10年以上),中期目標(3-5年),短期目標(1年)和執行目標(季度或月度)

  目標既是計劃工作的主要內容,也是制訂計劃的基本依據,科學的計劃工作主要是正確的預測未來的發展,選擇好目標方向,有效的利用現有的資源(人力、財力、物力),獲得更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2)確定目標的依據和要求

  指導企業資源分配方向

  激勵員工

  明確工作努力的方向

  衡量經營活動成效

  創造良好聲譽和品牌形象

  3)管理目標與影響因素的關系

  2 目標管理的概念及特征

  所謂目標管理就是指:組織的最高層領導根據組織面臨的形勢和社會需要,制訂出一定時期內組織經營活動所要達到的總目標,然后層層落實,要求下屬各部門主管人員以至每個員工根據上級制訂的目標和保證措施,形成一個目標體系,并把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的依據。簡而言之,目標管理是讓組織的主管人員和員工親自參加目標的制訂,在工作中實行自我控制,并努力完成工作目標的一種制度或方法目標管理的概念的理解從以下幾個方面

  目標管理是參與管理的一種形式。目標的實現者同時也時目標的制訂者,即由上級與下級共同確定目標,上下協商,制訂出企業各部門直至每個員工的目標,用總目標指導分目標,用分目標保證總目標,形成一個目標手段鏈。

  強調自我控制,通過對動機的控制達到對行為的控制。

  促使下放過程管理的權力。

  目標管理還力求組織目標與個人目標更緊密的結合在一起,以增強員工在工作中的滿足感,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增強組織的凝聚力

  二 建立目標體系

  1 建立目標管理體系必要性

  “明確的目標是成功的開始”。對于一個處于WTO國際化經濟環境的企業而言,其首要任務是確定企業的經營目標,然后根據經營目標制訂經營目標和經營計劃,進而加以實施和控制,使企業實現經營目標。企業還應該根據內外部環境的變動,適當調整經營目標。另外,對經營目標制訂的程序進行有效管理與合理控制,可使企業經營目標更具有可實現性、可執行性。

  2 目標管理體系的核心

  適應外部環境的企業發展戰略。

  3 目標管理體系內容

  目標管理可以概括為:一個中心、三個階段、四個環節和九項主要工作:

  一個中心以目標為中心統籌安排工作

  三個階段:計劃、執行、檢查(含總結)三個階段

  四個環節:確定目標、目標展開、目標實施和目標考核

  九項工作:計劃階段有三項工作即論證決策、協商分解、定責授權;執行階段包括咨詢指導、調節平衡;檢查階段包括考評結果、實施獎懲、總結經驗。

  上述構成目標管理系統

  4 目標管理制度的全面程序

  三 目標的制定與分解

  1 目標可以分為四個層次

  高階層的目標,必須代表一個組織的整體目標;

  中層各部門的目標,必須代表為貫徹各部門所期望的各項成果;

  基層工作單位目標,必須代表為完成基層工作目標的各項基本要素;

  個人工作目標,必須代表為完成基層工作目標的各項基本要素;

  我們又可以從另一個角度把組織目標簡化和概括為三個層次:

  (1)環境層—社會加于組織的目標,為社會提供所需要的優質產品和服務,并創造出盡可能多的價值。

  (2)組織層—作為一個利益共同體和一個系統的整體目標,如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增強自我改造和發展的能力、改善員工生活、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

  (3)個人層—組織成員的目標,如經濟收入、興趣愛好等。

  企業各管理層在相應的目標上有如下的關系:

  管理層次劃分及各目標的關系

  2 目標的分類

  1)從動態的角度來考慮:

  總目標依計劃期間可分為長期計劃目標、中期計劃目標、短期計劃目標和執行目標四種。

  3 目標管理體系的建立方法

  1)目標建立過程開始于組織最高層宣布企業的組織使命。

  2) 然后根據組織使命建立長期目標。

  3) 由長期目標導致建立整個組織的執行性目標(短期目標)。

  4) 然后建立組織內部每個主要部門或經營單位的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

  5) 為每個主要部門或經營單位中的下屬單位建立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

  4 目標的分解

  5 目標的整合

  目標整合模型

  四 目標管理的具體內容

  1 目標實施辦法

  1.1 目標協商與授權

  公司建立了大目標和組織目標之后,第二步驟應設定各事業部門的目標。這類目標通常以各項特定職能目標為對象,闡明該項職能應達成的成果,應做為總公司負責有關職能的高級主管的任務

  1.2 目標實現的方法

  業務負責人制訂目標體系時,應通知各有關單位主管參與,傾聽各部門的意見,并責成企劃部門提高技術協助及匯總各部門目標,目標體系的建立需要所有管理者的參加。

  1.3 責任中心的建立

  對各級主管人員的業績評價,應以其對企業完成目標和計劃中的貢獻和履行職責中的成績為依據。他們所主管的部門和單位有不同的職能,按其責任和控制范圍的大小,這些責任單位分為成本中心、利潤中心和投資中心

  2 目標管理的控制

  2.1 為了進行有效的控制,必須建立科學的控制系統。控制系統是由監督、反饋兩條線路和分析中心構成的自動控制系統

  2.2 管理控制過程

  2.3 目標控制

  2.4 實施中的調節

  五 目標的激勵、檢查、調節、考核

  1 激勵過程

  2 目標的檢查的內容

  目標實施的進度情況

  目標實施的質量情況

  目標實施的均衡情況

  目標實施的落實情況

  目標對策(措施)的落實情況

  按照目標管理計劃要求

  需要檢查的其他問題

  目標實施中的檢查

  4 目標考評

  4.1 目標考評制度:

  分為集體或個人考核標準兩類,其內容包括集體或個人承擔的目標項目及其他工作項目名稱;完成目標與其他工作目標的數量、質量和時限要求;其他相關崗位的協作要求;對成果的評價尺度。

  4.2 目標考評標準與方法

  管理人員應該通過目標管理來自我控制,必須明確目標,這些目標必須規定該人員所管理的單位應該達到的成就,應該規定他在實現自己的目標時能期望其他單位給于什么樣的配合,以及規定他和他的單位在幫助其他單位的目標時應該做出什么貢獻。每一個管理人員的目標應該規定自己對實現公司在各個領域的總目標做出的貢獻。

董事的忠實義務的內容有哪些?

作為董事忠實義務獨立性的重要表現,董事忠實義務具有自己的表現形式和具體內容,雖然此種表現形式和具體內容因國而異,但是一般說來,董事的忠實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董事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董事之身份就像公司的會計師和合伙組織的合伙人身份一樣,其本身之存在就給他人這樣的一種信號:享有公司事務管理權和公司業務執行權的這個人擁有某些人所共知的權力,如果該種權力被濫用就會損害公司利益而使董事獲利。因此,英美判例法嚴禁董事獲得任何由于他作為董事而取得的利益。如果他們從自己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中獲利,即便此種獲利是善意的,他們亦應就其利益對公司承擔說明的義務。董事不得收受賄賂、某種秘密利益或所允諾的其它好處董事作為公司的代理人,在對外代表公司進行活動時,不得收受第三人的賄賂、某種利益或所允諾的其它好處。中國公司法第59條亦規定: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它非法收入。董事如果違反此種義務,為自己謀取利益,不管該利益的表現形式如何,是手續費、資格股、現金還是回報,介紹費或物品,均應將其所得返還給公司。如果這些利益是基于賄賂之目的,在英美法系中,董事仍應將其所得返還給公司,即便董事沒有意識到他正在受賄;而在大陸法系和中國,董事之賄賂應予以沒收,歸入國庫。甚至,如果基于某種秘密利益的允諾,董事促使公司為某些財產支付了比其本來價值更多的價款,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賣主提起訴訟,要求賣主返還由于秘密安排而多付的款項,即便此種秘密利益尚未付給董事。當然,公司基于自愿,亦可撤銷上種合同,因為,合同一方當事人賄賂對方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者合同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之代理人從事秘密交易的,后者一經發現,就可以拒絕承認該合同。2.董事不得同公司開展非法競爭董事作為公司的管理機關,應當用自己的才智為公司服務,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同公司開展非法競爭,在大陸法系國家和中國公司法中,亦稱之為競業禁止義務,即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為屬于公司營業范圍內的事業或為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否則,公司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歸入權,將董事所得視為公司所有。不過,根據兩大法系國家的學者,公司法所禁止的并非董事的任何與公司有競爭性的行為,而是董事的惡意的、對公司具有損害性的競爭性行為。并且,即便是此種行為,如果董事取得了公司某些機構的同意,董事對公司的責任亦可被免除,公司知悉非法競爭行為后的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歸入權,視為同意。3.董事不得與公司從事自我交易董事作為公司的代理人,不得同作為本人的公司締結合同,轉讓或受讓公司的財產,將自己的財產轉讓給公司,由公司對董事提供貸款或就第三人對董事的貸款或準貸款提供擔保。這就是所謂的自我交易禁止義務。自我交易有三種表現形式:(1)自我契約。主要是指董事與公司間訂立合同,轉讓或受讓公司或董事的財產;(2)自我貸款或準貸款。主要是指公司對董事提供貸款或準貸款或為董事之貸款或準貸款提供擔保;(3)自我雇傭。是指公司雇傭董事為公司提供勞務服務,諸如雇傭公司董事為公司的法律顧問、會計師、拍賣師、經紀人等。原則上講,公司法對自我交易持嚴厲的禁止性態度,主要是擔心董事在從事自我交易時利用自己的權力損害公司利益而使自己獲取不當利益。4.董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公司秘密關系到公司生存和發展,董事對他們自己掌握的有關公司的秘密,不得泄露給他人,否則,應對公司造成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中國公司法雖然亦明文規定了董事的此種義務,但是沒有就董事違反此種義務的法律后果加以規定。本文認為,在董事泄露公司秘密如果以在持續中時,公司可以請求法院責令董事停止實施該種行為;造成公司損害的,應責令董事和有關的其他人員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5.董事不得利用公司的財產、信息和商事機會董事作為公司的受信托人,不得基于個人目的而使用公司財產、信息和商事機會,否則造成公司損害的,應對公司承擔法律責任。中國公司法雖然嚴厲禁止董事侵占公司財產的行為,但是,它沒有規定董事不得利用公司信息和機會的義務。英美公司判例很早就建立起董事不得利用公司信息和機會的原則。不過,在現代美國公司法中,董事對公司信息和機會的利用如果是善意的,董事的此種法律責任可以免除。一般說來,某一機會和信息是否是公司的機會和信息,主要應考慮該種機會和信息是否屬于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否是提供給公司的,是否是利用公司的物質條件或其它便利條件開發出來的等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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