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通常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其中刑事立案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客觀上存在著某種犯罪、危害社會的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預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等形態;2、需追究刑事責任。某些行為雖然是違法的,但若其嚴重程度依據《刑法》中的相關規定,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也是不予立案;
3、屬于管轄范圍,公安、法院、檢察院各司其職,不是說任何犯罪行為都可通過公安機關解決。除此之外,若報案人的案件未到達立案標準,也要向報案人出具書面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原因。
民事訴訟案件起訴立案的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公訴案件流程如下:
1、立案。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2、偵查。偵查機關立案以后,開始進行偵查;
3、審查起訴。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
4、審判階段。法庭審理后,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5、執行。
民事訴訟案件流程如下:
1、立案。
2、訴前聯調(除勞動案件外,可以選擇不進行訴前聯調)
3、審理。
4、執行。
刑事自訴案件起訴需要如下材料:
1.自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
2.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的法院和具狀時間;
5.證據的名稱、來源;
6.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民事案件立案起訴材料:
1.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主體身份信息證明;
2.起訴狀;
3.管轄證明;
4.證據清單及主要證據;
5.送達地址確認書;
委托訴訟代理的材料。
法院起訴的注意事項: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在法庭審理中,有關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法庭申請新的證人到庭作證、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應當認真審查上述申請,如果認為這些申請是合理的,有可能影響到對事實真相的斷定,甚至是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斷,應當同意申請,當庭無法解決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等新的調查取證工作、鑒定、勘驗工作完成以后,再開庭審理。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檢察人員作為公訴案件中支持公訴的一方,應當在法院開庭審理時,有足夠確實、充分的證據指控被告人的罪行。檢察人員應當在開庭前認真調查取證,做好準備工作,在庭審過程中,如果發現了被告人犯罪的新的證據或者發現原有的證據還不夠確實、充分,為了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可以向法庭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法庭接受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之內補充偵查完畢,將收集的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決定再次開庭審理。
3、由于當事人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或者鑒定人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上述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的,當事人有權申請他們予以回避。在法庭審判過程中,當事人申請有關人員回避,合議庭認為其申請無理,依法駁回的,則審判活動繼續進行。如果合議庭對當事人的申請需要調查研究,不能當庭決定的,或者是合議庭認為有關被申請回避的人員確應回避,需要更換其他人員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立案
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這一規定說明,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里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后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并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二)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理應遵守執行。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經赦免得罪行,不應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于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主權。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責任已沒有意義,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以上情形只要屬于其中之一者,就應當決定不立案。已經立案追究的,在偵查階段應撤銷案件;在起訴階段應不起訴;在審判階段應終止案件或者宣告無罪;在執行階段應按審判監督程序依法重新審理。
自訴案件的立案與公訴案件的立案不同,它把立案與起訴和受理相重合,并與審判相連接。即自訴人起訴后,只要符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不經過偵查、提起公訴,直接進行審判。因此,對立案條件除應具備上述條件以外,根據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
2.案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4.起訴的主體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