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東代表訴訟權
法律主觀:
股東代表訴訟,一般指的是當公司權益受到損害時,監事會或者董事會不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的,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
股東代表訴訟以公司為主體訴訟嘛
股東代表訴訟以公司為主體訴訟。因為股東是以公司的名義起訴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在法定情形下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范圍
股東代表訴訟案件中原告當然是公司的股東,雖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應該先請公司的監事會或董事會提起訴訟,但實際上監事會和董事會也是按照股東的要求提起的訴訟,所以原告只能是股東,不過,起訴結果是由公司承擔的。
一、通常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是誰? 股東代表訴訟以公司股東為原告。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司權益受損的股東救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股東代表訴訟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股東代表訴訟是基于股東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濟請求權而產生的,這種權利不是股東傳統意義上的因其出資而享有的股權,而是公司的權利轉由股東行使。因此,要注意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代位訴訟的區別。股東直接訴訟是直接根據其出資而享有一定的起訴權,維護自身的權益,而股東代表訴訟只是股東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訴訟請求權,其獲得的利益或判決的結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擔,而與股東私人利益并無掛鉤,股東只是間接地享有公司獲得的利益。 (2)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但并非只要是公司的股東,在任何條件下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為了防止部分股東濫用訴權或者進行惡意訴訟,作為原告的股東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3)法院判決的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股東是名義上的起訴方,法院對該案的判決結果都直接歸結于公司承擔,這是股東代位訴訟最典型的特征。 (4)股東代表訴訟的前提是公司怠于行使訴訟權利。也就是說,若公司不采取訴訟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則可能導致公司權益受損,只有在這種條件下,才可能發生股東代表訴訟。而怠于行使的情形《公司法》規定了三種: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形下。 在股東代表訴訟案件中,股東要維護的并不是個人權益,而是公司利益遭受損害,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訴權。一般情況下股東不能直接起訴,除非情況緊急或者董事會,監事會等有關部門收到起訴請求后,在30天內沒有起訴的,股東才能直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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