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嗎?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是承擔無限責任,而有限責任公司的是承擔有限責任,如果有限責任公司成為普通合伙人,按照普通合伙人來說是無限責任,但碰到有限責任公司卻承擔有限責任,這樣不是出現了一個大漏洞嗎?
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這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成為合伙人。
之所以會出現上述疑問,是因為我們沒有弄懂公司獨立法人的地位。簡單的說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就是一個人,因而他自己可以承擔無限責任。而我們說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說的是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代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
(1)有限責任公司能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
(2)個人獨資企業能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業?個人認為(1)不可以,(2)不可以。請高人指點……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業法
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公司可以加入普通合伙企業嗎
法律主觀:
普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組成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一種合伙企業。(1)由普通合伙人組成。所謂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2)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連帶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不管自己在合伙協議中所承擔的比例如何。一個合伙人不能清償對外債務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償的責任。但是,當某一合伙人償還合伙企業的債務超過自己所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二是無限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業的資金和合伙企業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且在不夠清償時還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客觀:
一、公司與普通合伙企業的區別1、普通合伙企業需二個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人數沒有上限,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的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確定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以及利益分配問題。2、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30%。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另有合法約定的可按約定分配。二、設立合伙企業的條件《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屬于普通合伙嗎
一、有限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嗎 有限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因此,其余的組織形式可以作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應以其全部財產(而非注冊資金)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若其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不會導致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股東未繳足出資或抽逃出資導致公司資本不到位的情形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二、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轉換的條件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三、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有哪些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綜上所述,有限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需承擔連帶責任。以上內容就是為大家解答的有限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嗎及相關問題,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法律方面的知識,歡迎來咨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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