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營業執照多久年審
新辦營業執照一年一次年審。
營業執照年審的方法如下:
1、個體工商戶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提交相應的材料,具體如下:
(1)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執照正本復印件4份;
(2)稅務登記證正本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復印件;
(4)公章、法人章;
(5)開戶許可證復印件或提供開戶行名稱及帳號;
(6)企業聯系地址、郵編、固定電話、法人及聯系人手機;
(7)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2、工商登記機關會予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將出具合格檢驗證明;
3、如果個體工商戶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登記機關會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營業執照年審的具體內容如下:
1、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2、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3、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4、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6、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綜上所述,營業執照應當按時檢修年審,提交相應的材料,對企業的相關信息進行審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
市場主體的一般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主體類型;
(三)經營范圍;
(四)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五)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
(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登記下列事項: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
(四)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姓名、住所、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營業執照是一年一審嗎
營業執照現在已經不需要一年一審了。原有的關于營業執照年檢的法律已修改,營業執照年檢事項已經取消。現在的營業執照只要每年年初在網上報送前一年營業情況的年度報告就可以了,不用去工商局年檢。除去年報,還需要在國家工商總局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報送即時信息。
營業執照年度報告內容包括如下:
1、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2、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3、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4、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6、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7、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未按時年報會有的后果:
(1)企業逾期不報送公示年報的,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向社會公示;個體工商戶逾期不報送年報的,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向社會公示;
(2)根據國務院注冊資本制度改革方案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2014年3月1日起,取消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實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查詢。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發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委托的工商所驗照。
個體工商戶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辦驗照。受托人代辦申請驗照時,需提交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個體工商戶在停業期間應當參加驗照;在驗照期間要求停業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先驗照后停業。
營業執照多久審一次
營業執照一年審一次。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規定。
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一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注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最長為4年;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使用期限核定營業執照有效期,有效期最短為6個月。個體工商戶應當于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換領新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換發。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登記機關依照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審驗。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遺失或毀損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
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發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委托的工商所驗照。個體工商戶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辦驗照。受托人代辦申請驗照時,需提交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個體工商戶在停業期間應當參加驗照;在驗照期間要求停業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先驗照后停業。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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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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