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后,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東通過虛假訴訟形式,抽逃公司資產東以公司名義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借款而不索還等形式,抽逃公司資產殼經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抽逃出資的認定四種情形介紹如下:
所謂抽逃出資,也稱抽回出資,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在設立公司、或者對公司增資的過程中,股東未經法定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抽回其已實繳出資,但是仍然保留其公司股東資格和原有出資額的行為。抽逃出資的行為系股東故意對公司注冊資本進行的侵害。
抽逃出資的認定的情形有:
1、主要要件,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股東;
2、主觀要件,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不交付貨幣、實物或不轉讓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3、客體要件,對象是侵犯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
4、客觀要件,客觀上違反了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轉讓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
1、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
2、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已足額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違約責任;
3、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4、為抽逃出資提供幫助或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股東、董事、經理的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行為主體:該行為的主體是公司出資者,即股東; 2、主觀方面:是看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系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占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 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后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后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注冊資本罪。 《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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