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需要破產清算?
當一個企業已經到了實在無法維持的程度,那么自然也會進行破產清算,而一個企業的破產清算往往也意味著一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了以下的問題:
首先,當一個企業法人不能夠清償到期的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且企業法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是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就很有可能被依法申請破產清算,特別是在一些公司,不能夠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已經解散,但是未進行清算或者是清算未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都有可能被清算。
而企業破產法中第二條中有明確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是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的定期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可依照本法規重新進行重整,而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是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到期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是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人應當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公司在什么情況下應進行清算
公司在什么情況下應進行清算公司在做出解散決議或者是內吊銷后應當進行清算。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清算組應當通知公告債權人,若是沒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義務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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