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注銷方法: 1、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渣雹,由投資人自行 清算 或者由 債權人 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2、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 債務 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 債務人 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 工資 和 社會保險 費用; ?。ǘ┧范惪睿? ?。ㄈ┢渌麄鶆?。 4、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5、返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6、個人獨資 企業清算 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 注銷登記 。 【個人獨資企業的注銷登記二】 個人獨資企業有如世帆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無 繼承人 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 繼承 ; (三)被依法吊銷 營業執照 ; (四)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獨資企業依照《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解散的,應當由投資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個人獨資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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