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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中,股東有哪些行為被禁止?(企業股東出資違法行為有哪些)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3-24 22:05:57

股權轉讓無效的情形

法律主觀:

現實生活中大家可能經常在新聞中聽到“ 股權轉讓 ”這個詞,那么 股權 轉讓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為了給你解答相關的疑惑,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的 法律知識 ,供您閱讀,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股權轉讓無效可分為以下情況: 一、違反 公司章程 規定 公司法 規定,“ 公司 章程對公司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1條第二、二款的適用。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規定,應優先適用章程的規定。比如“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 轉讓股權時,只能轉讓給股東張三”,如果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了股東李四,那么個轉讓行為就會被認定為無效。或者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時,只能以原始價轉讓給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購買,不能轉讓給股東外的其他人”,如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他人時,其協議也有可能被認為無效。 注意: (1)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條款不能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的 (2)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條款不能禁止股東轉讓股權。如果有這種規定則因違反股權自由轉讓的基本原則,剝奪了股東的基本權利,應屬無效。 二、違反公司法規定 在公司章程沒有對股權轉讓進行規定時,股權轉讓應適用公司法第72條之規定。如果股東違反其規定轉讓股權,應被認定為無效。 股東內部轉讓一般沒有什么爭議。如果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時,應爭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具體程序如下: (1)書面通知 欲轉讓股權的股東應當就股權轉讓事項向其他股東書面通知,爭求其他股東同意; (2)股東答復 其他股東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轉讓的答復。如過半數股東同意轉讓,則轉之,如過半數股東未答復,視為同意轉讓,亦轉之;如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必須購買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 (3)其他股東行使優先權 股東向其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兩個以上的股東都主張優先權時,各方可協商購買比例,如協商不成,各方按出資比例購買。 股東在向其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如果違反上述程序與規定,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轉讓無效。 三、違反特別規定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股權轉讓是需主管部門審批的。批準機關一般為國資委或當地政府。如國有股轉讓沒有經過批準,也會被認定為股權轉讓無效。 一般而言,國有股權轉讓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如果是 國有獨資公司 轉讓的,則由于其不設股東會,所以應形成董事會決議; (2)報送審批 決議形成后將其連同轉讓的相關材料報送阿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由國資委或當地政府進行審批; (3)資產核算、評估、交易 如審批同意的,則應當組織對擬轉讓公司進行核資清產,如因轉讓而更換法定代表人的則還應進行離任審計;此后,再聘請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國有股權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后可通過特定的產權交易機構發布不少于20日的交易公告,以征集受讓人;公告期滿后根據受讓人的多少決定采用拍賣、競價、招投標或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轉讓;轉讓協議簽署后由交易機構出具鑒證憑證。 (4)登記變更 買受人憑鑒證憑證及其他材料到工商部門或其他有權登記托管的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所以我們在簽訂股權協議時一定要看清所受讓債權是什么性質,是國有資產必須經批準程序,方可受讓。 在文中有詳細的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 律師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有關競業禁止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公司法》第70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7條規定:“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合伙人企業法》第32條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競業禁止是法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義務在法律上進一步的細化,通過法律明確規定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限內與任職單位展開競爭。 從競業禁止還可以引申出競業限制義務,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合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以此限制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圍和地域內不得與用人單位展開同業競爭。簡言之,競業限制義務是約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三條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一條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五條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制度知多少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證券法修訂,設立了投資者保護專章,作出了許多頗有亮點的制度安排。在2020年度投資者保護宣傳月到來之際,為幫助投資者學習了解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專章的相關內容,我們對其進行了梳理匯總,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下。

一、新《證券法》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作出了哪些規定?為什么要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

新《證券法》對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分別作出了規范要求。對于證券公司而言,概括來說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戶、揭示風險,并且明確了賣者有責。對于投資者而言,應當配合證券公司,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個人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

此外,新《證券法》還對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作出了區分,目的是為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低、投資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相對不足的普通投資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護。同時,設置了“舉證責任倒置”機制,當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后,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如果證券公司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新《證券法》建立了怎樣的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征集制度?

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征集制度有助于幫助中小投資者克服時間、成本方面的限制,更好地參與公司治理活動,積極發表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各項意見。對此,新《證券法》從五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征集主體,明確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以下簡稱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征集人。二是征集方式,明確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三是信息披露,明確征集人應當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四是禁止行為,明確不得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公開征集股東權利。五是法律責任,明確違規公開征集股東權利,導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東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新《證券法》是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的?

近年來,證券監管部門持續加強制度建設,多舉措、多渠道積極引導推動上市公司進行現金分紅,取得顯著成效。新《證券法》為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一方面規定了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另一方面明確上市公司當年的稅后利潤,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有盈余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股利。

四、新《證券法》是如何對債券投資者、債券持有人進行保護的?

首先,新《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當設立債券持有人會議。其次,明確了公開發行債券的發行人應當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并且債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職應當勤勉盡責,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職責,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最后,為有效應對債券發行人的違約,債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參加民事訴訟或者清算程序。

五、新《證券法》對先行賠付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新《證券法》將先行賠付這一制度確定了下來,明確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六、在新《證券法》中,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多元糾紛化解方面是如何發揮作用的?

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利用專業優勢進行投資者保護、代表投資者積極主張和行使權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新《證券法》具體規定了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進行糾紛化解的三方面機制。一是調解機制,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二是支持訴訟,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是派生訴訟,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1條有關“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規定的限制。

七、新《證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對此,投資者需關注哪些內容?

新《證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以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下加強投資者保護和權利救濟的需要。一是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允許其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二是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訴訟主體。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更便于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什么情況下股東被限高

什么情況下股東被限高
一、什么情況下股東被限高
1、股東被限高的情況如下:
(1)涉及到股東抽逃資金或者是出資不到位的情形且公司資產不足償還的;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
(3)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二、掛名法人被限高,起訴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掛名法人被限高,起訴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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